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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五代时期的蒙学读物有哪些?从敦煌文书看唐代统治阶级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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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特威彻特原为英国剑桥大学中国史教授,现任教美国普林斯敦大学,是西方享有较高声誉的唐史专家。族谱的研究是近年西方颇为流行的一门学问,敦煌文书又是研究唐史的极为重要资料,特威彻特利用敦煌文书中有关唐代氏族的资料,论证唐代统治阶级的构成,是当前西方学术潮流的一篇较有代表性的作品。由此可了解西方的一些研究方法及对唐史研究的观点。本文译自《唐代综观》(纽黑文1973

中国所有的历史学家,不论其政治倾向如何,都普遍承认公元700至1000年,这三百年间,中国社会发生了深刻的、根本的变化。但对于这一变化的阐述,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有的认为是中国进入近代的开端;有的认为是资本主义化和城市化的先声;有的则认为是从奴隶社会进入封建社会的标志。

然而,本文不涉及历史分期这一大课题。探讨历史分期应是纲领性文章,而不是讨论具体历史问题的文章。本文只论述唐代社会总转变中的一个方面,即有关中国统治阶级的结构及成分的基本变化。我认为这个方面对中国后来的历史进程发生了深刻的影响。

1914年,内腾虎次朗(Naito Torajiro)在他的《支那论》(Shina Ron)一书中,首次正式提出了一个有名的推论:晚唐、五代、宋是中国从封建社会进入近代社会的标志。此后,人们普遍认为汉末出现的大族政治体系至唐代为官僚政治体系所取代。唐以前,庶民和士大夫阶层始终存在着尖锐的,持久的冲突。士大夫,特别是其中一小部分强权的大族高门(他们是士大夫中的名流)完全操纵了政治舞台。他们肆意废立君主,在南中国和北中国扶植了一系列的短命王朝,通过手中所掌握的权力,囊括了国家的高官显爵,并传诸子孙,世袭仕禄。在这种大族政治体系中,皇帝只不过是一个偶象。大臣们认为他们与君主一样,皆是社会名流。有时,大臣也的确忠于皇帝至高无上的地位,但这时他们对皇帝的忠诚,是出于对本阶层的直接忠诚,这与其说是对皇室宫廷的效忠,不如说是为保证其优越的地位而维持现存的社会秩序。

隋唐统治者再次统一中国时,他们终于认识到这种社会制度不利于政治的稳定,也不利于国家的高度集权,他们重建国家选举机构,开始招募职业官僚。人员由政府当局根据各人的优点进行挑选。这样,统治阶层的社会基础比旧的大族政治体系远为广泛。与旧的大族不同,这些新的官僚主要效忠于国家。因为使其入仕的是国家,而不是本阶层。这一转变对各方面都发生了影响。这一新的政治体系,大大加速了社会阶层的流动。最少对那些受过教育的人来说是如此。宋以后,皇帝与宰相间不再保持亲密、融洽的关系。作为最高统治者,皇帝逐渐对其统治下的官僚实行武断专权。随着皇权的日益自专和暴横,皇帝与宰相和其它主要大臣间的融洽关系便被割断。皇帝的社会地位孤立,于是,他不得不更加依靠私臣和宦官,让他们参与朝政。

这些变化并非一朝一夕所能完成,而是经历了几个世纪。唐末以前,旧的大族仍有较大的权力,世袭特权也存在。对单纯基于教育程度和文学才能的官僚选举制(科举制——译注)也有异议。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陈寅恪先生发表一系列文章,对唐代的政治提出了卓越的、有洞察力的见解,最迟从这时起,史学界普遍承认唐代是一个历史转折点,一般都用唐代仍是旧的大族与新的职业官僚阶层(通过科举制选拔出来的,出身相对寒微的官僚)双方对峙的观点来解释唐代政治史。此后,又出现了大量的重要著作,进一步发展了陈寅恪这一基本观点。关于两个利益集团之间封建政治倾向这一观点的提出,显然成为唐史研究上一个新的里程碑。

然而,迄今为止,没有人试图更恰切地阐述唐以前大族政治的结构,没有人毫不含糊地详细阐述哪些人应看作唐代大族的政治代表。这种状况,不由得令人感得奇怪。

假如我们观察一下唐以前的分裂时期,可发现有两个特点使其区别于后来的中国社会。这两个特点都与大族政治社会之说相吻合。第一个特点是,在社会的最高层,一小撮极权的高门望族操纵、并几乎垄断了皇帝的废立,控制着中央政府上层各部门。第二个特点是在社会的较低层,士大夫与庶民之间有一道严格的、制度化的界限。这一界限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是士大夫的户籍与庶民的户籍完全分离。士大夫单独注籍的方法,是为了保证其特权。士大夫阶层豁免徭役、兵役、地租和商业税。并免受肉刑。可用纳钱,降品降级或贬官罢黜的方式抵罪。更为重要的是禁止士大夫和庶族通婚。甚至连士大夫阶层内部,也有一个复杂的家族世系等级制度,其中一些也实行同族内婚制。

从事唐代大族政治研究的历史学家,几乎都只把注意力集中于第一个问题,即高门望族对封建政治和中央政府的控制。所有对唐代官僚的社会基础和出身渊源的分析性研究,对把统治阶层作为一个整体的分析性研究,实际上只集中于那些在中央政府中任过最高官职,如宰相、各部尚书及其侍郎的人身上。这意味着所用的实例,从整个统治阶层来看,绝非典型。因为这些官职不仅非常重要和显赫,而且就在皇帝本人身边工作。在官僚机构的下层不起任何作用的个人因素,肯定会影响到对这些官员的选择。由于唐代史料的稀小和局限,不能对这个问题作进一步的系统性分析。最近一些历史学家在明清社会流动的研究方面,取得有意义的进展,有助于我们理解这一历史现象。他们占有的资料之丰富,非唐代资料所能比拟。唐代的官修正史、类书和官方文件汇编,绝大部分笔墨集中于朝廷的历史,集中于朝廷通过在首都的中央政府向全国施行权力的历史。只是依靠中央各部官吏的记载,我们才能整理出一份连贯的,足以进行系统性、统计性分析的资料。(注:现存关于职官统计表的系统性资料只有(1)宰相。(2)尚书省六部主要官员。御史台官员、翰林院官员,此外可用作分析的唯一资料见《登科记考》中的科举入选条。)

不论如何,把这个政治生活的最高层当作一个自成体系的、纯粹的大族集团似乎过分简单化。名门大族有严格的界线,他们担任最高等级的官职,享有全国范围的特权。然而这也显然不是一个纯粹的大族政府。即使是所有大族都能出于共同利益而采取统一行动,在这种条件下,也还是不能存在一个专一的大族政治。大族最少由四个部分组成。追溯到隋以前的南北分裂时期,各部分都有不同的历史渊源。其中最强权的、最显赫的是山东(即今河北)大族,他们声称是华夏文化传统最纯粹的代表。山东大族仅在内部通婚,(外婚除非重赂)他们甚至看不起作为社会台柱的李唐皇族宗室。唐代历朝皇帝一再企图破坏这一排外性,缩小其社会特权,但成效甚微。权力相当于山东大族但威望稍逊的是西北的关中大族。唐皇族即属于这一关中集团。关中大族在成功地征服了五至六世纪统治北中国的少数民族政权以后显赫起来。他们常与外族政权的王族或贵族联婚,以此与中亚诸族和游牧部落建立起紧密的联系,并从众多方面接受了他们的文化。更次之的是山西北部大族。山西是唐代开国皇帝发迹的政权基地。山西大族具有关中大族的许多特点,其外族混血程度更为严重。最后是巨富的长江流域大族。南朝时,这些富豪势力膨胀并干预朝政。(注:见柳芳的《姓氏录》,载《新唐书》卷199,《全唐文》卷372。)

唐初,这些世家大族仍是政治生活最上层中一支重要力量,初唐二朝皇帝所制订的政策可以说是,或最少似乎是为了维持这些强有力的大族集团间相互的均衡,避免其中任何一个完全擅权,而不是向整个大族势力挑战(注:见H、J、韦克斯勒文章《皇室庇护在唐代佛教形成中的作用》载《唐代综观》(纽黑文、1973)。)八世纪末、九世纪初的历史学家已清楚地觉察到这一点。他们十分洞察统治阶层中名流构成所发生的基本变化。苏冕在《唐会要》(804-805年成书的行政编年史)一书中说:“创业君臣,俱是贵族,三代之后,无如我唐。”(注:《唐会要》(1935年版)卷36。)

尽管大族势力和影响在苏冕时期已经衰落,但仍是一股需要认真对待的政治力量。这股势力直至九世纪末、十世纪初的军事混战、社会动荡和政治混乱中才最后消失。(注:见孙国栋《唐宋之际社会门第的消融》。)

世家大族势力的逐步衰落和最后消失对中国此后的历史进程肯定有巨大的影响。在内滕虎次朗提出晚唐至五代社会发生转折这一论断前约三个世纪,即十七世纪,一个伟大的史学家顾炎武已清楚地指出唐末大族政治崩溃所产生的政治后果和社会后果。顾炎武是在明代灭亡的低沉气氛中写作的,在他看来,唐朝代表一个持久的、稳定的时代。这与唐代成为大族势力的极盛时期并非偶然。他认为九至十世纪大族势力的最后消失,不仅使政治的持续、朝廷的稳定失去了一个独一无二的重要因素,而且使大族地区的地方势力和影响失去了一个基本焦点。世家大族在动荡年代成为地方势力的集合点和核心力量,起着稳定地方政治,稳定社会的作用。顾炎武把唐代大族与明末的大臣相比较,认为后者不再以个人和家族的权势及地方影响为坚实基础,而仅仅依靠一个正在没落的朝廷所授与的空洞官衔。顾炎武在《裴村记》一文中写道:

“呜呼!自治道愈下而国无强宗,无强宗是以无立国,无立国是以内溃外畔而卒于灭亡。然则宗法之存,非所以扶人纪而张国势者乎?余至闻喜县之裴村,拜于晋公之祠,问其苗裔,尚有一、二百人,有释耒而陪拜者。出至官道旁,读唐时碑载其谱牒世系。登陇而望,十里之内邱墓相连,其名字官爵可考者尚有数十人。

盖近古氏族之盛,莫过于唐。而河中为唐近畿地,其地重而族厚,如解之柳、闻喜之裴皆历任数百年,冠裳不绝。汾阴之薛凭河自保于石虎、符坚割据之际,而未尝一仕其朝;猗氏之樊王举义兵以抗高欢之众,此非三代之法犹存,而其人之贤者又率之以保家亢宗之道,胡以能久而不衰若是。自唐以后,而谱牒与之俱废。然而裴枢辈六七人犹为全忠所忌,必待杀之白马铎而后纂唐。氏族之有关于人国也如此。

至于五代之季,天位几如弈碁,而大族高门,降为皂隶。靖康之变,无一家能相统帅以自保者,夏县之司马民举宗南渡,而反其里者,未百年也。

呜呼!此治道之所以日趋于下,而一旦有变,人主无可仗之大臣,国之无可依之巨室,相率奔窜,以求苟免是非其必至之势也与?

是以唐之天子,贵士族而厚门荫,盖知封建之不可荫,而寓其意于士大夫,以自卫于一旦苍黄之际,国非后之人主所能知也……

乃欲其大臣者以区区宰辅之虚名,而系社稷安危之命,此必不可得之数也。周官‘太宰以九两系帮国之民……五日宗。以族得民。’观裴氏之与唐存亡亦略与见矣。

夫不能复封建之治,而欲籍士大夫之势以主其国者其在重氏族哉!其在重氏族哉!”(注:见顾炎武《裴村记》载《顾炎武信文集》卷5(北京,1956)。)

可见,顾炎武清楚地觉察到为数不多的世家大族消失之后广泛的政治后果。大族既操纵朝政,又在地方拥有强大的势力范围。顾炎武把世家大族看作政局稳定的主要根源,看作维持中央政府和国家政治的一个重要因素,因而集中研究世家大族中的极权者。这种方法与陈寅恪及陈派学者一致。

然而,这在此之前的1086年,宋代伟大的博学家沈括(1031-1095)在《梦溪笔谈》中曾对晚唐社会转变的性质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观点。他清楚地看到六朝、隋唐时代,不仅政治寡头的社会来源,而且整个社会结构,都与北宋完全不同。其特点是唐以前,各个社会阶层存在明确而严格的等级差别。沈括把这些等级差别比较于印度的种姓制,认为外族人民所熟悉的种姓制这一典型的社会结构,在北魏时期由拓跋突厥导进中国。

“士人以氏族虽从古有之,然未著盛。自魏氏,铨选人物以氏族相高,也未专任门地,唯四夷则全以氏族为贵贱。如天竺,以刹利、婆罗门二姓为贵种,自余皆为庶姓,如毗舍首陀是也。其下又有贫四姓。如工、巧、纯、陀是也。其它诸国亦如是。国主大臣,各有种姓。苟非贵种,国人莫肯归之。庶姓虽有劳、能,亦自甘居大姓之下。至今如此。自后魏据中原,此俗遂盛行于中国。故有八氏十姓三十六族,九十二姓。凡三世公者曰:膏梁;有令仆者曰华腴,尚书领护而上者为甲姓;九卿方伯者为乙姓,散骑常侍太中大夫者为丙姓;吏部正员朗为丁姓。得入者谓之四姓(注:关于四姓的解释,至七世纪已经混乱,当时河北大族声称为四大家(即四姓)。)其后,迂易纷争,莫能坚定,遂取前世仕籍,定以博陵崔、范阳卢、陇西李、荥阳郑为甲姓。唐高宗(650-684在位)时又增太原王、清河崔、赵郡李,通谓七姓。

然地势相倾,互相排低,各自著书,盈编连简,殆数十家。至于朝廷为之置官{K23774.JPG}定。而流习所徇,扇以成俗,虽国势不能排夺。大率高下五等,通有百家,皆谓之七族。此外悉为庶族。婚宦皆不敢与百家齿。陇西李氏乃皇族亦自列在第三,其重族望如此。一等之内,又如岗头卢、泽底李。士门崔、靖恭杨之类,自为鼎族、其俗至唐末方将衰息。”(注:《沈括<梦溪笔谈>校证》(上海1956)。)

因此,沈括认为公元三世纪以后,氏族世系和家族等级对官僚的选举起重要的作用。在外国影响下(这种影响在拓跋魏时期达到高峰),家族世系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形成了严格的氏族家庭等级差别。家族等级与其成员的进仕之间存在一种正规化的、惯例性的内在关系。尽管这一关系在六世纪末的分裂时代已开始衰落,但世家大族中的特权阶层仍遗存下来,改头换面地残留在唐朝廷之中。沈括所描述的这些特权阶层与顾炎武、陈寅恪所论述的世家大族性质大致相同。然而,沈括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个全新的观点。认为初唐时出现了一个数量庞大而等级较低的地方豪强集团。这就是一百多个自称为士族的家族。他们的势力仅是地方性的,而不是全国性的。但也是一个排他性集团,仅在内部通婚,在仕途上要求优惠。

这样,沈括不仅指出了一个狭小、闭塞的世族特权阶层的存在(我们从正史记载不难推断出其存在)而且,更为重要的是指出一种类似种姓的等级制的存在;指出了这些排他性的社会集团以河北大族为上层,而以更为大量的地方豪强大族为下层。这些地方豪强与庶族也有着明显的差别。

最近发表了已故的内滕虎次郎和竹田龙儿(Takeda Ryuji)的一些论著,对这一观点提供了有利的论据。进一步阐述了这种观点。这些论据来源于明清时期的族谱。其中甚至一些年代较近的谱牒,也常常是转抄一些据说是唐宋、甚至晋的家谱。包括序言,正文和政府法令。仁井田升(注:见仁井田升的《中国法制史研究:奴隶农奴法》(东京,1962)。)和竹田龙儿(注:见竹田龙儿《贞观氏族志编纂一考察》,《史学杂志》25.1952.4.)并不仅仅是对这些称为家谱、宗谱的谱牒作一般性的鉴别辩伪,而是充分运用它来说明问题。牧野巽(Makina Tatoumi)在其专著中对这些族谱作了注解(注:牧野巽的《近代中国古俗研究》(东京、1949)。)。我本人也接触过几份族谱。通过大量收集族谱进行系统性研究也许会带来许多成果(注:一个很有用的史料是《卢氏封门支谱》1881年刊行。见多贺秋五朗《古谱的研究》(东京1960,下引为taga)书目提要812。现藏东京国立图书馆。taga包括一系列的唐代文书:714年支族族谱序言;755年的谱牒修订规则;宋代诗人陆游为修订一份旧族谱所写的序言以及812年唐朝廷确认并注籍多达49个支族的有关文件,见该书的卷15、卷16。)。年代较晚的谱牒,其引文自然不甚可靠。但也有一定参考价值。因为较晚的谱牒,其渊源至少也可追溯到宋代。宋以前,族谱的修订较经常,有连贯性。然而,对这些文书的鉴别并非易事。因为其真实性很不明确。特别是那些缺乏更接近当代日期的确切证据,即使内容本身是真实的,非伪作的,也肯定经历过一个多次转抄的过程。现有这些族谱大多如此。

与我们所探讨的论点有关的主要文书,是一篇据说为开元五年(717)的法令。唐代所有史书都不载这一法令。法令明确规定了唐朝各氏族世系的社会等级。据法令所载,655年确定了26姓氏为大姓,以区别于李唐帝国的其它姓氏。666年再次核定这些姓氏,确定了各个姓氏的等级地位,并再次开列出这26大姓。共分二大类,十姓为“国之柱”,十六姓为“国之梁”。法令最后规定,假如逾越等级集团通婚者,罚以二年苦役,这里指的是有严格界限的士族与庶族间的通婚。

该法令的最早记载见于安徽新安汪氏支族族谱《新安汪氏八公谱》。序言日期为1535年。但该族谱包含前几个朝代修订族谱的几篇序言,其中有一篇可追溯为朱熹手迹(注:该谱牒在taga书中并不列于这一标题下可能与taga312相同。题为《修宁西门汪氏族谱》。)。

有充分的资料说明新安地区的谱牒从来就比较发达,汪家历史也有较详细的记载(注:见《新安名族志》。该书试图详细列举该地区所有的大族。其中汪氏显得特别重要。书成于元末,现存有二种版本。一是明初版(北京图书馆和东洋文库藏有珍本)另一种是十七世纪初版本。(藏于东京东洋文化研究所)。)故后来宋代的族谱有机会从以前的族谱上抄下这一法令。这是合乎情理之事。在此后汪氏另一支族的族谱,1897年的《吴越汪氏支谱》中也引载了这一法令(注:见Taga320。)还载有一个更明确的唐代文书即歙州(唐代称新安为歙州)刺史汪华所写的一封奏折,年代约为632或633年。1909年刊行的汪氏族谱也载有这一奏折(注:见Taga321,竹田龙儿上揭书。)据估计,这篇奏折可能与该族谱一起呈送朝廷,要求确认汪氏为大族。然而,这封奏折几乎可以断定是伪作。(注:竹田龙儿上揭书。)法令本身也为其它族谱所转抄。内容大同小异。如1873年的《叶氏宗谱》(注:taga939。)和1921年的江郡何氏大同宗谱》。《叶氏宗谱》注明是抄于前代族谱;何氏宗谱则是中原和华南所《庐有何姓氏族的一个总宗谱(注:tagal96。)。

何氏宗谱对717年法令所详载的26大姓提供了一个明确的、独立的佐证。宗谱载道:唐永徽年间对姓氏宗族的社会地位作了详细的规定。按家族成员在唐朝中所任官职高下安排等级。最高贵的姓氏有二十六个,并一一标出。

关于二十六大姓的另一个明确例证见《方氏联宗统谱》这是1924年发表的湖北黄岗方氏族谱,渊源于1820年修纂的族谱(注:tagal2。)。《方氏联宗统谱》记载湖北方氏是河南方氏的后裔,而河南方氏在唐代曾为“国之柱”的二十六大姓之一。但汪氏族谱和叶氏族谱所引法令之载,却没有方氏。

正如仁井田升所指出,717年法令所列举的大姓,无论如何都难与史实相符(注:仁井田升上揭书。)。首先,上引沈括文中所提及的七大姓(659年法令确定其为内婚制士族(注:《唐会要》卷82。))其中只有荥阳郑氏一姓见于二十六大姓表中。其次,若说该表是新编的,用以打击那些残留的大族(659年编纂《姓氏录》正是如此)又很难解释为何郑氏仍存于其中。再次,据上引何氏宗谱所载,这二十六大姓是因为家族成员对唐朝廷有杰出功勋而被特地授予大族等级(这与《姓氏录》的编纂情况再次相符),然而族谱所列姓氏却与唐初三朝担任最高官职的家族没有丝毫联系。此外,据说高宗皇帝重新排列大族身分、地位的等级,主要原因是当时的士族表没有其宠妃即后来的武后的姓氏(注:《唐会要》卷36。)。但武氏在新编的士族表中也不见出现。另一方面,新士族表所列的几个士族姓氏在其地区以外是较不知名的,最少有六个是完全不为人所知的。

鉴于以上这些缺陷,联系到这些有文学色彩的文书的大量失实,以及其年代之晚和作为一个整体、地点的不一致等等,我十分怀疑717年法令及有关族谱的记载。

事实上,这个法令很可能是明代膺本。尽管如此,观察一下晚至十六世纪,在一个氏族观念曾特别流行的地区,还残留浓厚的宗族传统势力,这很能说明问题。唐代大族及其社会地位不仅重要到要由国家用法律形式来规定,而且这些内婚排外性集团的地位因袭性也总为社会所承认。

不难证明,这种传统有坚实的史实基础。正史对家谱,族谱和土族表的编修有大量的记载,把全国士族进行分类并排列其社会等级的谱牒著作份量也不少。可以推断谱牒的编纂在唐以前颇为兴盛。当时,官方确认某一氏族地位,等级,对该氏族成员的生活和仕宦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隋书》新、旧唐书的经籍志都列举了大量谱牒著作,成书年代均在唐以前。谱牒按各氏族一一排列其支族,此为现代家谱、族谱之先声。有的专述某一地区的望族。也曾进行全国规模的谱牒编纂工作。谱牒编纂在南朝梁武帝时达到高峰。王僧孺修编了一部繁芜的谱牒,共700卷,罗列了梁朝所有士族。

隋书和唐书列举的所有谱牒著作均已失传,多失于八世纪以前。除一些零星引文外,留存较多记载的只有敦煌写本。敦煌地区有地区修史的传统(注:已知最早的实录五世纪出现于敦煌地区。)而且似乎也有编修族谱的习惯。宣宗时,秘书省存有一份《敦煌张氏家传》(注:《旧唐书》卷24。)是一部长20卷的大型族谱,记载了敦煌望族强氏。不列颠博物馆所藏敦煌文书中有一份残缺不全的地方族谱,记载了当地望族汜氏。书名为《敦煌汜氏家传》(注:见池田温《关于敦煌汜氏家传残卷》载《东方学》1962.24.手稿原件S1889.)该族谱的年代和可靠程度不甚清楚,但可以肯定为唐以前。因为它不象后来的家谱那样详细列举所有男性后裔之间明确的宗亲关系。汜氏家传开始简述汜氏的家世:其祖先发源于济水,公元前28年,大尧的弟弟首迁敦煌定居。紧接简介,是一段赞颂的韵文,接着是汜氏家族杰出成员的简短传记。人物传仅保存前面十来人,局限于土著氏族成员,不包括更为知名的河北济北祖籍氏族成员(仅仅是在家世简介中追溯该氏族在汉代是其后裔。)故该族谱文不离题,专述地方土著氏族。不过分要求全国范围的重要性。其内容大部分可推断来源于当地史书《敦煌实录》(五世纪柳璟所编)隋书、唐书所列举的家谱,大多为单卷,其它的体例也很可能类似,与现代族谱有异。

有关谱牒的第二个敦煌写本,现藏法国国立图书馆,1924年由伯希和和羽田享首次发表,并粗俗地命名为《敦煌名族志》(注:首次发表于伯希和、羽田享的《敦煌遗书》(上海、1926)。)《名族志》比汜氏家传更加残缺。书名和开头已阙。池田温对这一写本进行研究,认为约写于710年,可能与编纂《姓氏录》有关。《姓氏录》由皇帝下诏编纂,713年成书。(注:见池田温《唐代氏族志一考察》这是试图对大族进行明确解释的细致研究。见《北海道大学文学部纪要》(1965)。)敦煌写本是有关当地望族谱牒的一个片断。从正史所载书目看来,该书在唐以前似乎很流行,后来又不流行。近代唯一闻名的是《新安名族志》,记载安徽新安地区的名族。元明年间,《敦煌名族志》有过一系列版本(注:见《新安名族志》。该书试图详细列举该地区所有的大族。其中汪氏显得特别重要。书成于元末,现存有二种版本。一是明初版(北京图书馆和东洋文库藏有珍本)另一种是十七世纪初版本。(藏于东京东洋文化研究所)。)敦煌写本可见的仅有一族完整和二族不完整,但这三个片断已足以清楚证明该书不是完备的、有系统性的族谱,只不过简单地罗列每一氏族的杰出成员及他们所取得的最高官职。

尽管没有一份完整的唐代谱牒保存下来,我们仍能知道唐代自始至终保持谱牒的编纂工作。官修、私修、各种类型皆有。编纂目的也各不相同。私修的一般是为了保持其大族的称号;官修的则是为了查阅并最终控制士族过分要求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方面的特权和影响。(注:见池田温上揭书和竹田龙儿上揭书。)

唐初三朝,中央政府基本仍由世家大族所控制。前三个皇帝通过这种政府系统进行统治。他们十分明白自己的出身渊源,但为跻身大姓之列,冒充陇西李氏之后。(注:见陈寅恪《唐代政治史述论稿》。)且不管这一说法是否可信,他们无论如何还是免不了遭四大姓,即山东大族的轻视。这个问题在贞观初年似乎白热化。太宗任命一批高级官员编纂一部大型谱牒,囊括全国所有士族,规定各氏族不同的社会地位。该谱牒以全国各地所收集的谱牒为基础,为保证其准确性,征求当地官员的看法,还校核了以前历史记载。唐太宗亲审初稿,下令将一个河北大族降级,638年最终成书呈送皇帝,命名为《贞观氏族志》。编幅浩繁,共100卷,载293姓,1,651家。分为九个等级,社会地位各不相同。“褒进忠贤,贬退奸逆。”唐太宗对《氏族志》颇为赞赏,下令刊定,颁于天下。(注:见竹田龙儿上揭书。)

近代族谱都引载一系列与该族谱编修有法律联系的法令文件。其中一些几年前由竹田龙儿发表。上引《吴越汪氏支谱》抄载的所谓717年法令,也附有汪华所写奏折。汪华是新安汪氏支族的创始人。632年,他向唐朝呈送了汪氏族谱。(注:见竹田龙儿上揭书,也见taga320。)1937年发表的《欧阳氏六宗通谱》内有一份据说是唐朝政府确认欧阳氏各支族地位等级的官方文书,颁行于632年。但该文书内容和体载不同常例,肯定是伪作。(注:见竹田龙儿上揭书,也见taga1044。)1884年发表的浙江徐氏族谱《安昌徐氏宗谱》也载有一个类似的文书。明显之疑点虽较少,也仍有许多地方不明确。而且,还有一篇赞颂徐氏家族之文,声称为唐太宗亲撰(注:见竹田龙儿上揭书,也见taga559。)正如竹田教授所指出,这些文书都十分可疑。不能作为真品或同时代的文书。有趣的是,这类文书在晚至明清时代还被认为很有价值而加以伪作,其目的可能是力图证明该氏族的祖先曾与《贞观氏族志》有关。尽管《贞观氏族志》很快就为新的官修姓氏录所取代,但它不仅在唐代,而且在后代一直保持较高的声望,为人们所看重。

659年,高宗决定大规模重修姓氏录。据说是因为《贞观氏族志》设有其它宠妃(即后来的武后)的氏族。高宗本人为新谱牒撰写了编纂规则和序言。名为《姓氏录》,共200卷,载245姓,2,287家。与以前谱牒不同,《姓氏录》不以现存的谱牒和长期受承认的社会地位为基础,而是严格依据家长官职等级或爵号编排家族等级,并将等级限制于嫡系后代,否定旁系或远宗亲戚也享有同等权利(注:见池田温上揭书。)。

武后执政时期(660-705)一般被认为有较大的社会变革。通过科举制选拔的职业官僚开始在政治生活上发挥真正的意义(注:见陈寅恪《唐代政治史述论稿》《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胡如雷《论武后的社会支柱》载《历史研究》1956.1.横田茂的《武周政权成立的前提》载《东洋史研究》1956.14.)故659年编纂的《姓氏录》强调官职和个人成就而不强调出身。所以,武后死后,李唐王朝复位,感到有必要修订士族谱牒,这是毫不奇怪的。

修订士族谱是史馆官员柳冲在一封奏折中提出的。柳本身是河东南部一个很高贵的大姓。他提出修订士族谱显然与士族政治利益和势力复兴有关。这种趋势持续至整个玄宗朝,也许正出于大族抬头这个原因,柳冲要求修订的不是高宗的《姓氏录》,而是太宗的《贞观氏族志》。因为修订《姓氏录》会使许多在武后时期担任较高官职而出身又相对寒微的人及其后代取得优越的士族等级。然而,新的谱牒仍不失为社会变革的标志。《贞观氏族志》的编纂是为了区别士庶,时过一个世纪,各氏族地位升降各不相同。

有意义的是,这时提出修订士族谱不象以前那样由皇帝下诏,而是由一个本身是旧士族的高级官员提出。这正表明一个重要转折。不是皇室为与大族抗衡,详细规定皇室贵戚的士族地位;(太宗朝正是如此)而是士族面对出身寒微的庶族的兴起,代表本身利益重申其传统的优越地位。(注:《旧唐书、柳冲传》《新唐书、柳冲传》。关于《姓氏系录》的编纂情况,见池田温上揭书,内有大量资料,特别是P30-46,详细记载了参加编纂的各种人物;P45,说明了这些人大都与唐代高级官员的家族联婚,也与皇室联婚,但没有一个出自名门望族。)

新的士族谱与以前谱牒另一个明显的不同,在于柳冲不仅是一个官僚和土族成员,而且是一个职业史官,在史馆中任职。新谱牒正是由史馆负责编纂。七世纪的史学家对编纂谱牒有极大兴趣。武后时期,史官路敬淳致力于谱牒学,获得颇高声誉,被称谱牒学的奠基人。(注:《新唐书》卷199,《旧唐书》卷189。)相传柳冲曾师事路敬淳。(注:《新唐书》卷199。)704年,伟大的历史评论家刘知几发表一部重要的刘氏族谱,刘运用历史批评主义的严格准则,推翻了几个受广泛承认的名门世系。(注:《唐会要》卷36。但刘知几不是第一个怀疑柳氏世系的人。孔颖达在《左传》《左传正义》中鲁文公13年、鲁襄公24年等的评价中已指出。见张希汤《唐僧变文记余》(香港1963)。)刘知几十分明了谱牒学作为史学一个分支的重要性。他在后来的《史通》中,为官修史书安排一个篇章专述士族这一体例辩护。(注:E、G普利布朗克《中国的历史批评主义:刘知几和司马克》载于《中国和日本的历史》(香港1961年)。)刘也协助柳冲编纂新士族谱。

713年,柳冲的著作最终完成呈送皇帝,名为《姓族系录》,又称《姓族录》,共200卷。任命柳冲,刘知几和薛南金校补《姓族录》并刊行全国。(注:《册府元龟》卷560卷554《唐会要》卷36《旧唐书》卷189、卷7、卷8。)上提《敦煌名族志》的残卷,据池田温猜测,其编修可能与《姓族系录》有关。(注:池田温上揭书。)

723-726年,伟大的史学家韦述(当时秘书省官员)对柳冲的士族谱进行大量补充,成书二十卷,以《开元谱》为名出版。(注:《新唐书》卷58、卷13,《旧唐书》卷10,所载《开元谱》肯定编纂于723-726年,才能与《韦述传》相符。也见《玉海》卷50。)韦述在当时作为一个谱牒学家显有盛名。(注:《旧唐书》卷102。)

玄宗年间,仍有大量的谱牒著作问世。除韦述外、散文家肖颖士也擅长于谱牒学(注:《新唐书》卷202,他给韦述的长信,见《全唐文》卷323。他被称为谱牒学家见《新唐书》卷199。《册府元龟》卷560和《唐会要》卷36中,肖颖士的名误作贾执。)另一个著名的谱牒学家是孔至。孔至在753-754年间写成《百家类例》,由于遗漏了当朝宰相张说之族而被搞得声名狼籍。张说之子是玄宗皇帝的驸马,红极一时的宠臣。据说孔至还写过另一本谱牒著作《姓氏杂录》。(注:《新唐书》卷199,《唐语林》(《中国文学史参考资料丛书》(上海1956-1957)《封氏闻见记校注》(上海1956-1957)关于他作为谱牒学家的地位,见《新唐书》卷199。)

除这些私修谱牒外,还有二本官修谱牒,篇幅均不大,玄宗朝晚年刊行。一本是《天宝新谱》,仅一卷,由玄宗下诏颁行,可能是一本皇族宗谱(注:见宇都宫清吉《关于唐代贵人的考察》载《史林》19、1934、3、)另一本是《天下郡望姓氏族谱》,也是一卷,署名李林甫。749年刊行。当时士族集团已确保了在朝廷的势力。从后来史料得知,唐朝廷颁行这一谱牒时,宣布未列入表内的家族不得与表内家族通婚。(注:《玉海》卷50。)

安史之乱以后,社会发生了一系列变化。曾活跃一时的谱牒学似乎消沉下去。(注:D·麦克马伦《八世纪中的史学和文学理论》载《唐代综观》(纽黑文、1973)。)继续从事谱牒著作的学者,较著名的只有柳芳一人。柳芳是唐代史官,759年继韦述之后修成《国史》。这是一部分了解初唐,特别是玄宗朝的重要资料。(注:关于柳芳,见D·C特威彻特《柳芳:一个被遗忘的历史学家》载《小亚细亚》1972、17、)现有的柳芳著作有五篇,其中一篇是关于氏族世系的。篇幅颇长,饶有风趣,是唐代唯一于谱牒的讨论。(注:《新唐书》案199、《旧唐书》卷372、D·特威彻特的上揭文有完整译文和注释。亦见《唐会要》卷36。)有助于研究谱牒学。柳芳认为真正的谱牒学应是阻止、而不是纵恿人们过份地攀援名门世系。更为有趣的是,柳芳和柳冲同出一族,似乎谱牒学也有浓厚的家学传统。柳芳还编纂了其它著作。曾奉诏修一部皇族宗谱,命名为《永泰潜新》,共20卷,766年呈送皇帝。(注:关于柳芳世系,见《新唐书》卷73,关于皇室族谱,见《唐会要》卷36,《册府元龟》卷560《玉海》卷50。)839年,又下诏续编皇族宗谱,由柳芳的孙子,翰林学士柳璟编纂。(注:《册府元龟》卷560,《唐会要》卷36。)最后一次编纂大型的、包括唐帝国境内所有士族的官方谱牒,是九世纪初。当时宪宗执政,中央集权一度恢复。结果是《元和姓纂》的出现,《元和姓纂》共10卷,署名林宝。812年与翰林侍郎王涯所写的序言一起呈送皇帝(注:《玉海》卷50《唐会要》卷36,《册府元龟》卷560。)《元和姓纂》的体例和编纂目的与前的谱牒著作有所不同。士族的排列不再按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为序,而是简单地按音韵排列先后。这样,与后代的姓氏录更为类似,与前带浓厚政治色彩的谱牒更少共同点。

上面提及的谱牒著作大都没有保存下来。《贞观氏族志》在韵书辞典和宋代编纂的《古今姓氏书辩证》中有一些不完整的引文。引文都很短,不足以说明该书的体例、风格和内容。(注:见池田温文章,载《东洋学报》42、1959、3、)只有《元和姓纂》保存了较重要的章节。尽管清代一些学者熬费苦心地辑集引文,但仍不够全面,除对该书的编纂有一些模糊的了解外,不能用来说明什么问题(注:见岑仲勉的呕心沥血之作《元和姓纂四校注》三卷(上海1942)序言。)且十分零碎,了解不到我们所要的东西。只不过是一份填满士族姓氏的表格。士族姓氏表在唐代学者看来很重要。

据史籍之载,我们可作出如下概括:唐代政府至少在安史之乱以前,总是定期修编士族谱牒。士族世系要经官方核阅。官史谱牒一般由史官编纂,一些著名的唐代史学家同时也是有名的谱牒学者。谱牒的编纂不是单独进行的,吏部、礼部为保证谱牒的准确性,不仅查阅族谱,还细阅所有用于家族祭祀的祭文,严格防止伪冒士族。

严格划分士族界限有两个独特的目的。这两个目的总是相互矛盾。一方面,在家族世系仍起重大作用的社会里,国家亟于限制士族特权,防止人们非法列入士族,从这个角度看,谱牒是国家限制大族集团内婚制的措施,是割裂河北大族特权势力政策的继续。另一方面,编修士族谱的目的又是为了规定大族社会地位及其因袭性,以明士庶之别。换句话说,政府一方面企图限制名门望族的特权,另一方面却又维护官方所确认的士族与处于社会较低层的庶族之间社会地位的差别。至于这些差别实际上表现在哪里,尚不太清楚。可以肯定,唐代选择官吏已不再象从前那样凭借家族地位,最迟至659年的《姓氏录》和717年的《姓族系录》编纂时已是如此。这时谱牒的作用与前正好相反,是为了使家族等级的记载与取得实际特权地位的人相一致,即与社会变化的后果相一致。只有749年李林甫的《天下郡望姓氏族谱》有特殊作用。该书篇幅不大,其性质与所涉及的范围都与前大型的谱牒著作有明显的不同。据后来的一些史料记载,该书表明内婚制仅局限于某些被指定的大族,而士族谱则是用来规定一个闭塞的,类似种姓的社会集团。

综上所述,只不过是十八世纪清代历史学家赵翼所指出的一些基本现象。(注:赵翼《陔余丛考》(上海1937年初版,1959年再版)卷17。)不同的仅是准确性与详细程度。下面,我试图用敦煌手稿来说明这些现象。对敦煌手稿尽管存在各家不同解释,但为我们提供了独一无二的史料来说明在社会上享有盛名的大族应具有什么资格。名门大族正是由这些长期佚散的谱牒所规定的。

第一个已发表的敦煌郡望文书是北京图书馆所藏的位67号(注:应为位79号,即《贞观条举氏族志事件》原文误。下同。—注译)。该手稿不仅在日本专家的小圈子里,而且在全世界史学界都引起重视,1930年向达首次发表该手稿。此后许多学者都对它进行再版和研究(注:向达的《敦煌丛抄》最初发表于《国立北平图书馆馆刊》1930、5、1932、6。参阅后来宇都宫清吉的研究上揭文,载《史林》19卷1934、3。那波利贞《隋唐五代社会史》(东京1941),仁井田升《中国法制史研究》(东京1962)森谷光雄《关于六朝门阀的研究》(东京,1951)牟润孙《敦煌写本〈姓氏录〉残卷考》载《文史哲学报》1952、3,竹田龙儿的文章,载《史学杂志》24卷1951、4、埃伯哈德《征服者与统治者:中国中世纪的社会力量》(伦敦:1952)也见其论文《关于中国大族社会再释》载《东方非洲研究院学报》1955、17。还有《古代敦煌的大族》载《汉学》1956、4。以上著述皆涉及这个文书。)特别最近,池田温也对该手稿进行探讨。池田温已收集到一此年代更早的手稿。(注:池田温的文章,载《东洋学报》1959年42期,1960,42。该文细致地收集了手稿的更早抄本。许国霖以后,没有一个学者亲眼见过这个文件或抄本。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北京所藏敦煌文书微型胶卷也没有这个文书。仁井田升和埃伯赫德所广泛引用的许国霖手稿与作者的《敦煌杂录》一样,是很疏忽和不准确的。后来范文澜的《中国通史简编》(北京1965)中有一张模糊不清的照片。)

位67号手稿不完整,标题和开头全阙。手稿正文列举唐帝国历朝官名姓名,地点及该地大族姓氏表。后面附有一个法令,年代为634年,法令提到“高士廉”的名字。

高士廉是638年《贞观氏族志》的主要编纂者。向达基于这一史实,判断该手稿是《贞观氏族志》的一部分。(注:向达的《敦煌丛抄》。)仁井田升基本同意这一观点,却认为手稿不是638年呈上皇帝的定稿,而是623年初呈的草稿。宇都宫清吉(Utsunomiya Kiyoshi)1934年发表一篇论文也赞同这一观点(注:宇都宫清吉上揭书。)后来那波利贞(Naba Toshisada)提出手稿可能是《贞观氏族志》的一个摘要(注:那波利贞《隋唐五代社会史》。)仁井田升认为这份士族表的最初目的是一次过的规定一个为社会所承认的内婚制大族集团。埃伯哈德(Walfram Eberhard)也有类似的解释。他认为士族表是关于名门贵族的一种历鉴(他把大族称为贵族,在叙述中又引起一些混乱)这些名门贵族的社会地位和政治、经济特权从后汉持续至五代,不受改朝换代的影响。(注:埃伯哈德《征服者与统治者》。也见普利布朗克关于这个问题的评论文章《大族社会——评W·埃伯哈德的一部新书》载《东方非洲研究院学报》1953、15。埃伯哈德的反驳文章《对中国大族社会的再解释》也见其后来的文章《古代敦煌的大姓》。)

不管该手稿是否以官方的规范编纂为蓝本,有一点可以肯定,它不是官方文书。而是836年一个和尚悟真所抄写。悟真是当地一个有点小名气的学者(注:关于悟真,见陈{K23775.JPG}龙的《悟真的生平和著作——对敦煌历史文化的贡献》(巴黎,1960)关于这个文书,见P9-10。)但抄得很不认真,夹杂一些通俗的简写和错别字。官名的姓氏总数与实际列出的姓氏总数也不相符。抄本出现于836年,当时敦煌正处于吐番统治之下,故士族表在那里不可能有什么法律意义。即使在中原,《贞观氏族志》也已废弃,后来编纂的谱牒也相继取代过几回了。

最先对手稿与《贞观氏族志》有联系的观点提出异议的是牟润孙。他在1951年发表一篇论文,篇幅不长,但十分重要,对手稿的讨论提出了批评意见。(注:牟润孙《敦煌写本(姓氏录)残卷考》。)他认为手稿在内容、体例和形式结构上都与其它已知抄于《贞观氏族志》的抄本完全不同。还说明了附于士族表之后的那个所谓法令,其中有许多文体的不当和明显的错误。所以,不能作为官方文件并由高士廉这样的著名学者上奏,刊行全国。有一种观点认为这个法令企图禁止士庶通婚,以便维持类似种姓集团的士族的排它性,正好与太宗限制大族权势的企图相反。牟润孙彻底否定这一观点。1958年,王重民对手稿作了长篇释文,进一步阐述了牟润孙的观点。王重民的文章着重分析另一份更多谬误,前后自相矛盾的大族姓氏表(该表之谬误多得惊人)并证明所附法令年代之误。法令所提姓氏总数398与《贞观氏族志》的293姓总数不符。(注:王重民《敦煌古籍叙录》(北京1958)。)认为手稿与《贞观氏族志》有什么联系之说显然站不住脚。然而,此后,伦敦和巴黎所藏的敦煌文书又发现了几份性质相似的手稿,使这个问题进一步复杂化。

这些敦煌手稿,第一份由那波利贞在巴黎发现,并发表于1941年(注:伯希和《中亚考古资料丛书》P3421,也见那波利贞上揭书。)手稿很短,十分破碎,只有20行。列举了关中四个郡的显赫家族。其排列方法与北图位67藏卷相同,略异的是巴黎藏卷的手稿在每个氏族的最早祖先名下都附着一个注释。遗憾的是北图藏卷阙去提及关中大族部分,未能将这两份手稿的内容进行对照和比较。

第二组新发现的文书包含五份残破的纸张。一份也是由那波利贞在1941年发表(注:伯希和丛书P3191,那波利贞上揭书。)余四份组成S5861号,藏于不列颠博物馆,1958年由仁井田升首次发表。(注:仁井田升《中国法制史》(东京,1962)。)仁井田升和池田温都把这四份残张看作一份文书的不同部分(注:仁井田升《中国法制史》(东京,1962),也见池田温上揭书。)。依我之见,其中一份即仁井田升S5816a是一份不同类型的士族谱牒。该表中,同姓大族排于一起。残存仅有八行,保留四个姓氏,体例与《广韵》和其它韵书所引载的《氏族志》相同。

其它四份,可以断定为一份文书的不同部分,与北图藏卷显然有许多密切联系。其中三份,P3191,S5861a和S5861b在结构体裁上与北图藏卷很类似。唯一不同的是各道的郡被打碎为更小的单位。提及的官员与北图藏卷虽不完全一致,但有许多地方相重复。所列氏族也有重复之处。这些文书的发现更加证实我们对内容相对较多的北图藏卷的看法。

最后一份手稿是S5816d,为另一种新观点提供了可能性,这份破碎的手稿仅有六行,内容不过几个人名。显然是北图藏卷所附那个法令的一部分。手稿提及的氏族总数也是398个,所列那些未见于史籍之载的士族姓氏也相同。而且,第一次出现了相同的日期,尽管王朝的年号已阙,但从现存的几个字推断,两份手稿的笔迹相同。然而,有二个很重要的差异,一是法令的日期虽没年号,但写明八年、五月、十日。年不用通常的年字,而用“载”,这便可断定手稿是天宝年间(742-756),故年代应为749年(即天宝八载——译注)第二个差异是北图藏卷提及高士廉之处,在S5818d只有一个“甫”字保存下来,这是李林甫的最后一个字,李是当时宰相,天宝八年署名颁行了一部士族谱牒。

因此,我们不妨推断北图藏卷与这三份残卷同出一源。只是北图藏卷的作者企图把其书与更有声望的《贞观氏族志》及高士廉联系在一起,而S、5861的作者却力图与一个多世纪以后749年李林甫所编纂士族谱牒联系在一起。

我个人认为,这些手稿的渊源可能不是638年繁杂的《贞观氏族志》,而是749年李林甫的单卷士族谱。《玉海》的记载与这些手稿十分相符。“《天下郡望姓氏族谱》,一卷。李林甫等撰。记郡望出处,凡398姓,天宝中颁下,非谱裔相录者不许昏姻。”(注:《玉海》卷50。)

这些特点与牟润孙、王重民所提的主要观点相同。不管该手稿是638年还是749年,牟以文体为理由提出的不同观点显然都适应。北图藏卷可能不是李林甫著作的准确抄本。我认为不妨把北图藏卷与伦敦藏卷都看作源于李林甫著作的通俗抄本。关于北图藏卷,我认为是作者故意在年代上弄虚作假,写上高士廉的姓名而不写李林甫,使其书与享有权威声望的,为人广泛引载的初唐谱牒《贞观氏族志》联系起来,这样,可使他自己的谱牒有一个更吸引人的年代,以便提高其著作的声望。

有一些文学资料内容与敦煌文书的内容有明显的联系,必须对此作一解释。我已指出,在《广韵》和其它辞典以及宋代关于姓氏的各种手册中,有大量《贞观氏族志》的引文(但都不连贯,不完整)更为重要的资料是北宋初年的地理巨著《太平寰宇记》(注:池田温上揭书。)其重要性在于囊括了整个中国。书中每个州府名下都列举当地士族大姓。该书是一部重要的官修著作,可以断定其大族表列取材了为人承认的官方记载,这样才能保证其著作的权威性。这些大族表显然不是新编的,因为在《太平寰宇记》编纂的前二个世纪所发生的社会变化,已使谱牒学完全衰落,史学家着眼的是资料,故《太平寰宇记》的编修者肯定利用了现有的士族谱牒,他们肯定出于需要,全盘转抄了李林甫的单卷士族谱。附带说明一下,所转抄的蓝本应是当时最流行的官方刊本。

《太平寰宇记》、韵书、辞典所载的氏族,与敦煌文书所载的氏族十分类似。甚至与各残张,如P、3421、S5861a等所合计的氏族也很类似,我认为不妨这样设想:所有这些士族表都转抄于同一份士族谱,其来源可能是李林甫749年的著作。

然而,仍有一些史料难以说明这一观点。不列颠博物馆所藏的另一份敦煌文书S2025号(1958年由仁井田升发表(注:仁井田升上揭书,P640-656意译这一写本,并用严格的、批评性的方法进行仔细研究。))便与上述其它手稿不同。它不是残卷,而是完整文书,包括序言和正文。但没有注明作者和年代,书法粗劣,是九世纪的笔迹。手稿中的地名说明该文书的年代不可能早于七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前。文书标题为《新集天下姓望氏族谱》,只有一卷。标题没能说明什么,但令人联想起李林甫的著作。两个标题颇类似,这或许因为它以“新集”开头的缘故。也就是说,重新续编李林甫的著作,或者说其目的如此。若事实果真如此,它也一定经历过大量修订。因为李林甫著作仅有398姓,而《新集天下姓望氏族谱》所列姓氏不下791个,其中许多是罕见的。很难设想这些姓氏有过较高的社会威望,更重要的是,各郡氏族的排列顺序,与其它谱牒不同。一些出身于很有势力影响的名门望族的官员,有时也仅排在第三、四位。而所有从事郡望文书研究的学者都认为氏族顺序是按其社会地位和势力影响来排列的。

仅依据一系列有年代错误的地名,便可以判定它不是任何官方文书。而且,S2025的简短序言中没有提及朝廷当局之处。上提北图藏卷和伦敦藏卷皆附有所谓717年法令,或提及高士廉,李林甫的名字。无庸置疑S2025并非官方谱牒,而是九世纪初的半民间性质的谱牒。而且,也不可能是敦煌本地所编,因为敦煌地区各类型的士族(见于《玉海》和其它史料)全都没在这个手稿中出现。这一现象颇令人费解。

显然,九世纪初在吐番占领下的敦煌流行着不同类型的士族谱牒。一些与七世纪、八世纪的官修谱牒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一些年代稍晚,可能是半民间的谐牒。当时,即使在中原,中央政府也早已停止编修大型官方谱牒,而敦煌本身正处在外族统治之下。这就是这些谱牒编修的政治环境。所有这些内容迥然不同的谱牒显然都是抄袭来并流传开的。鉴于这些背景和事实,这些谱牒不能按其表面价值当作明确的、权威性的,按严格社会含义排列家族的谱牒。这些谱牒远不是按类似种姓制划分社会等级的正式官方文件。而是一个仍由大族操纵的政权机构通过法令的形式规定下来,似乎更可能是后来企图再次规定社会等级的反映。这种企图,部分出于怀旧,部分出于要求恢复和维持社会等级世袭制的残余。因为当时世袭社会等级的基础在一系列政治、经济、社会变革的冲击下已摇摇欲堕。

人们也许会问,既然我们不能把这些谱牒文书按其表面价值当作官方谱牒或有较长持续性的中世纪中国贵族的历鉴,既然这么多的官方谱牒(敦煌手稿正基于此而出现)的编纂目的长期以来都无关紧要,那么,这些谱牒文书对现代历史学家又有什么意义呢?

不管这些残卷的准确程度如何,不管最初的编纂动机和后来不断转抄的目的怎样,这些谱牒还是为我们提供了一系列大族集团的成员人数。这些人在谱牒编纂年代里,一般被认为是构成帝国历朝官僚机构的社会台柱。尽管未能准确鉴定这些残卷的年代,但与保存下来的文学资料相比较,令人联想到这一组手稿,即位67(北图)P、3421,P3191(巴黎)和S5861a-d(伦敦)中所载的士族表,《广韵》中的氏族资料都来源于玄宗朝749年所编谱牒,或多或少与唐朝政府最后一次企图对大族势力实行严格控制的措施有密切关系。而S2625(伦敦)则可断定为五世纪上半叶的手稿。遗憾的是在这些残卷中,仅有一例较详细地记载了两类在当时被公认为享有最高社会地位的大族成员人数。一类是唐初官方鉴定的士族,另一类人数众多,代表九世纪初在北方(可能在关中)被普遍认为享有社会特权的氏族。

陈寅恪及其它现代学者把那些狭窄的、排外性的,最极权的大族集团作为初唐处于政治权力顶峰的宫廷集团焦点来研究。尽管这些最极权的高级士族也包括了以上两类士族,但在这两类士族中,即使是那些更早的,更小的氏族群体也比陈派学者所研究的极权大族范围要广泛得多。敦煌手稿为我们提供的便利不在于帮助我们鉴定这些高级士族,而在于帮助我们把这些相对狭窄的高级士族集团作为一个更广阔的社会阶层的最高层,放到当时整个社会中去考察。这些高级士族与那些更广泛的,但也具有排它性的地方大族基本上是一致的。据沈括对初唐的分析,这些大族曾构成一支重要的力量。在十一世纪后期著书立说的沈括看来,这些对地方大族的存在所作的明文规定无疑是很有意义的。现在,我们已能大致鉴别州、府地方士族成员。使唐朝区别于沈括所处时代的特征,正是朝廷操纵于一些更狭小,更极权的高级士族的卓越人物手里。(注:研究地方大族(郡望)的功能、生活方式、社会作用及精神气质的文章有:竹田龙儿上揭书。)

对现代历史学家来说,选举制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官员的选举从通过世袭特权和世袭士族等级(由法律鉴定的社会上层)转向公开考试,按受教育程度和才能取仕,这一转变最明显的后果,是为那些受过教育,但出身相对较寒微的人挤身于上层社会提供机会。然而,对中国历史上不管哪一时期的社会流动的讨论,都会引起许多难以解释的问题。甚至研究保存大量原始资料的明清社会,也十分缺乏有关个体及作为一个整体的氏族的经济状况的资料。但,另一方面,关于法定等级地位的文书却丰富而广泛。这些文书规定了个人相对于国家的地位,概括地反映了个人及其氏族实际的社会地位和生活状况。稀有的经济状况资料和丰富的谱牒资料这两方面结合起来有助于典型分析。但不能达到我们所希望的那样准确。唐代的人物传记和族谱资料相对来说还较稀少,也的确很珍贵。故要对社会流动作出真正有意义的阐述是不可能的。首先,我们所能用的资料,基本上是正史中的人物传记、碑文及作者文集,这些资料都是经过预先选择的,所记载的也都是有成就的人物。对唐代的研究,未能占有象后来那样的家谱、族谱诸如此类的资料,这些资料使我们能综观整个氏族,对成功者和失意者进行比较,能通过连续几代人来观察整个氏族的升降变迁等等。能进行这种类型研究的唐代资料,仅有《新唐书·宰相世系表》。但世系表也是经过再三挑选的,已被证明是欠缺不全的,某些具体例子是不准确的。(注:见周一良为《哈佛——燕京索引》所写的序言。No、16《新唐书宰相世系表引得》pi-xix森谷光雄对太原王氏的研究(上揭书)也清楚表明宰相世系表的欠缺不全。)对唐代地方史,我们也同样一无所知。一句话,我们对各氏族在地方社会上的作用及影响尚不清楚。

迄今为止,历史学家对唐代社会流动及诸如此类问题的研究,只把注意力集中于一个典型,即一个人的社会渊源与其仕途之间的相互关系(注:例如,威特福格尔的《中国社会历史——辽》(纽约,1949)D、C·特威彻特《安史之乱以后的盐铁使》载《小亚细亚》1954、4,也见E、G、普利布朗克关于政治集团派别的分析。)鉴定一个人的社会渊源,一般采用二个标准,一是看其家族是否经官方鉴定为特权阶层的士族。这种鉴定士族能通过操纵权柄来偷梁换柱,史书中能看到冒混士族的记载;另一个是看其入仕的途径,即通过科举考试还是特权恩荫。后一个标准被人的广泛地,或多少有些随意地使用,认为科举入仕者出身都相对寒微,恩荫入仕者则出身于士族世家。其实,这个标准只不过是一个假设,并且,在运用时必须十分谨慎(注:见D、C、特威彻特《八世纪中的唐代政府统治》载《东方非洲研究院学刊》1956、18、)科举入仕者在官僚总数中占的比例不大,即使在晚唐亦然(注:关于明经中试者没有什么统计资料。进士科,整个唐代每年约取20-35个,见《文献通考》(上海、1936)卷29。任何一年都有中进士者多至100人,似乎颇令人怀疑。)但无论如何,许多士族成员,甚至是最有势力的名门望族成员也是通过科举入仕的。同时,并非每个被确认为士族的氏族男性成员都有恩荫特权。恩荫仅依据父亲的官品,而不考虑其氏族世系和社会渊源。故出身寒微而至高官显爵者,其子孙后代也能象士族的后代世袭特权一样,通过恩荫取得相应的官职。(注:关于“荫”的特权授官,见《唐会要》卷81,《旧唐书》卷42。威特福格尔《中国社会历史》其观点认为恩荫只能荫一至二人。但也有许多恩荫几个儿子甚至从子、孙子的史例。)

非大族成员而通过科举取得高级官职者。通常称为“新人”。从某种意义上说,的确是“新人”,因为他们显然更依赖于皇帝和朝廷,比贵族官僚承担更多的责任。他们致力于维持现存的社会秩序,而不是维持其本身社会集团的稳固。但并不等于说,他们的出身就相对寒微。肯定不象一些当代中国学者所声称的“小地主和商人出身占显著优势。”尽管我们还没有可利用的证据作系统性分析,但我总的印象认为,许多科举官员绝不是从不知名的,低下的身世暴发起来的。尽管在名门望族看来,他们是不够高贵,但他们仍属于敦煌手稿所载的地方大族的成员。其中许多也象山东大族那样,有着官方长期以来承认其社会地位的悠久记录。我冒昧地度揣,尽管科举对一些出身寒微有碍仕途的青年才子打开仕官之门,但在初唐,科举制度带来社会流动的主要后果,是对那些相对较不知名的地方士族成员迅速擢升,或多或少取得由名门望族所垄断的最高级官职提供可能性。

依我之见,一般庶族在社会流动上的真正突破,与其说是七世纪末由于科举的施行而发生,不如说是由于省道自治和政府特使征辟僚属而大大增加了他们入仕的可能牲和途径的多样化。省道和特使专权是在一个世纪以后,随着中央集权衰落,政治军事实力从中央政府转到地方省道以后而出现的社会状况。这种解释,较为紧密地从本质上说明了敦煌残卷所载的社会名流和官方谱牒所核定的士族在地方上的基础是什么类型。

我的第一个基本观点。抛开沈括富有想象力的比拟类推,一个不变的,有持续性的、类似种姓集团的士族阶层的存在是无庸置疑的。这个中国式的婆罗门阶层,以法律鉴定氏族地位、法定特权、规范化的等级差别而区别于其它社会阶层。唐代719年的“令”,把社会各阶层具体分为四个等级(四民):士大夫、农民、工匠、商人(注:《唐六典》卷3。)该法令没有具体的条款规定,只是简单地禁止士族官僚逐利;禁止工匠商人入仕。不能把这些职业性的集团看作种姓类型,具有世袭和不变的性质。这四个阶层的所有成员无疑都是自由民(良人)。我不否定官僚和有爵位者在法律上、经济上享有大量特权,但这些特权与恩荫权利一样,取决于个人的官职,也极限于任职者及嫡系后代。其旁系族亲不能享有这种权利。除非间接通过其显赫的威望,在地方上取得一官半职。全体庶族,工匠商人除外,都有权参加科举考试和授官。然而,对工匠和商人的禁令事实上也没有严格执行,不仅有经商者科举中榜的史料,也有一些史料表明匠人、商人家庭希望家内有人科举及第以摆脱其低下的社会地位(注:D、C特威彻特《唐后期的商业、贸易和政府统治》载《小亚细亚》14卷1968、1。)

唐律曾用大量篇幅详细规定良民和贱民在法律上的等级差别,也有不少篇幅规定各种职官的品级和勋官衔头所享有的不同特权范围。但完全没有提及一般庶民与经鉴定的士族、或有严格界限的望族之间有什么法律上、特权上的差别。相反,唐律倒是特地制订了良民与贱民不得通婚的严格规定。唐律中没有一处可解释与国家法定良人中不同社会集团之间的婚姻限制。

所谓的717年法令曾提到禁止士庶联婚。(见敦煌文书北图位67号,另外S5861和明清族谱也抄载这一法令)《玉海》在记载李林甫谱牒著作时也提到类似禁令。但唐代法典中却没有这些规定。不管这些禁令事实上是否曾以可靠形式存在过,既然唐律是体现了不变的,持久的社会行为规范的法律,那么,这些禁令也应包括进来,但法律中没有。假如说这些禁令在737年(唐律最晚修订本的年代)以前颁布,也肯定全被当作有暂时性质,或继续作为“令”存在,或并入于“格”之中。但在唐书或唐代官方文件集中都没有任何蛛丝马迹表明这些禁令继续存在。史书中的确有一个禁婚法令,但它是禁止河北大族内婚制(注:《唐会要》卷83。)而不是禁止士庶通婚。士庶禁婚的法令是否实施,我个人表示怀疑。很可能是一个流产的企图,代表士族的利益,企图去维持其摇摇欲堕的特权地位。

当然,这并不否定各个社会集团事实上的内婚制。斋滕爱子(Saito Aiko)对河北望族的细致研究,结论性地表明这些望族排外性婚姻一直持续至唐末(注:见东京大学1964年硕士论文集。)这就反驳了我们认为后来的中国社会,受过教育的杰出人物的所在氏族并不主张内婚制的观点。在唐史研究中,有这么一种观点,认为能实行内婚制的集团,是由国家正式规定的,不在规定之中的社会集团实行内婚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我认为这种观点难以接受,除非不久的将来有新的,有力的证据说明我的观点错误,否则,我觉得应明智地接受另一种观点,即内婚制大体上是由风俗和地方惯例所形成的,是非法律性的,而不是中央政府通过法令来规定的,不是依靠政府权力来维持和实施的。

第二个基本观点。(这个观点可进行独立研究)我所阐述过的士族并没有构成一个同一的经济阶层,也没有作为一个特殊的经济阶层而发生作用。与近几个世纪的贵族家庭一样,大族中担任官职的成员或许不多,但在他们之中,却肯定存在各种不同的经济状况和职业地位。有资料说明最有名望的大族中,也有一些氏族成员自食其力,过着清贫的生活。同时,也有丰富的史料说明一些出身寒微的人通过经商积累了巨大财富。也有一些官僚经商逐利。不管怎么说,唐代大族似乎比后来的大族更成功地维持其特权、财富和势力范围,且历几代而未衰。他们无疑在全国享有特权和优越地位。在清代,仅有一、二个氏族能如此。

第三个基本观点。也是一个最重要的观点,这些士族的地方渊源只表明其来源于某一祖先,不能将它理解为与个人出生地或居住地有实际联系。例如,许多河北大族实际上居住在长安,另外,也有一些大族与家乡保持紧密联系,如上引顾炎武文中所提的裴氏。史料中,对个人出身渊源的记载很不一致。很可能是因为记载的着眼点不同而引起混乱。例如,有时提及其祖先是出于仕途或婚姻的目的,有时却是用于家族祭祀。所以,“××人出于××地××姓。”指的是他是某地某一姓氏的后裔,并非指其出生地或居住地。有时,姓名也确实与地方有联系,很可能就是指××地的××人,但这一定要有确切的佐证,否则不能单凭这些话进行类推。(注:池田温上揭书。池田一书用许多引人注目的例子,熟练地指述了这种情形的复杂性,试图对在特殊社会环境下大族世系的特权进行分析。他列举了许多人,他们的出身在其墓志铭、祭文、新、旧唐书的记载都各不相同,但刘知几在《史通》卷5,《礼仪》19中诈称地名与世系有关,因而使这个问题进一步复杂化。)

这意味着,除了几个明确规定的集团,这些集团能始终如一地为共同利益而统一行动,如河北大族和通称为苏州吴姓这些集团外,任何假设基于地方利益存在一种宗派集团,而地方利益又简单地归结于个人及氏族共同渊源地的观点却是很危险的。因为这些个人或氏族有的已经脱离姓氏渊源地长达几代人,甚至几个世纪。在士族研究这个特殊领域中,最需要的是细致的研究单个的氏族。这种细致研究的重要性怎么强调也不过分,因为这种细致研究能提供具体的证据。没有这种具体证据,我们所建立的理论便缺乏坚实的基础。

目前,尽管证据尚不充足,我们仍能较肯定地判断唐代社会上层比此后任何时期的中国社会都有更严格的等级阶层。存在一个数量不多但有绝对影响的特权阶层,由国家鉴定的旧大族组成,其历史渊源可追溯至五、六世纪分裂时代错综复杂的族治斗争。同时,也存在一个数量更大,更有流动性的士族集团,这些士族的渊源也很悠久,但他们的势力影响主要在地方,而不是在全国,尽管如此,国家和社会上大多数人都承认他们的地位较为优越。这二类士族虽未构成一个自成整体的种姓,但都具有一定的社会排它性,都被认为比社会上其它人有较优越的等级。这就是国家之所以对士族加以确认并企图实行某些控制的原因。

唐代,不管是最高级的望族,还是地方上的大族,比较其唐以前的祖先,显然远为衰弱。不再世袭财政和法律特权。这些特权不再是一出生就具有,而是当取得一定官职以后才由国家授与。士族也不再单独注籍。不再世袭官职,这种世袭垄断正是其权威的基础。他的影响现在只是依靠对财产和地方传统势力的继承,依靠其政治内聚力和社会内聚力,依靠其继续传统文化教育的力量。在唐初,他们完好地保留下来,但最迟至七世纪末以后,便开始走下坡路。

我把上述氏族世系表的出现、谱牒学的兴盛,以及我指出的对血统与等级的传统观念等,理解为士族集团与权力日增的官僚化国家之间斗争的反映。国家要把士族势力和特权限制在国家利益允许的范围内,国家企图通过仔细审阅族谱,对士族的后代加以承认、规定和限制;而士族本身也利用族谱进行重要的殿后行动。当他们看到其权势和优越地位已被政治变革和社会变革所侵蚀时,以族谱作武器,企图继续维持旧的社会秩序。九世纪,有社会地位的士族大量增加。敦煌手稿《新集天下姓氏族谱》正是企图去调整传统社会地位与当时社会现实之间关系的最后一次试尝。当时,安史之乱已经爆发,社会基本变革加速进行,这一试尝也就夭折了。至十世纪末,旧大族政治秩序的最后残余也被扫荡贻尽。

然而,要检验这种观点是否正确,必须对晚唐社会进行更多的详细分析。在进一步的研究中,假如能对上述敦煌文书的来龙去脉及可靠程度等一系列复杂的问题有较清楚的认识而加以运用,这些文书将会提供很有价值的帮助。

来源:《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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