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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plc测定样品含量计算公式:HPLC含量分析方法开发专属性

人气:154 ℃/2023-11-01 23:02:06

01背景介绍

当采用色谱分析进行方法建立时,专属性是必然需要考虑的问题之一,相关的指导原则明确要求提供专属性图谱,并对成分进行标注。在有关物质方法开发时,毫无疑问,所有的杂质均需要进行相互有效分离;尽管有时无法达到基线分离,但至少达到分离度1.0~1.2,或者设置峰谷比的限制,以满足定量检测要求。而以各种主客观理由陈述杂质无法分离,采用两个杂质(无法分离,重合为一个色谱峰)合并计算的方式,已有被CDE发补案例。因此,对于专属性,色谱分离是无法回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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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主成分含量检测呢?是否必须要求主成分与杂质谱中罗列的所有杂质进行完全分离?那若是固体制剂溶出度的方法也采用HPLC-UV的方法,是否也要考虑主成分与所有杂质的分离?那建立的方法对于溶出曲线的检测可能是个灾难!

相信很多人在含量方法建立时有过这种专属性的纠结,最终不管是否坚持了完成主成分与杂质分离的方式,心中也是有些忐忑;尤其对于项目经验不多,接受CDE审评次数尚少的研发人员而言:完成分离吧,可能牺牲方法的便捷性,不管那些杂质吧,担心专属性被质疑。

那到底如何看待这个问题,本文抛砖引玉,供大家讨论。

02案例分享

案例1:

某3类化药项目,无参考标准,存在15个杂质,在“废了”九牛二虎之力之后,有关物质检查采用60min梯度方法完成专属性开发(图1):主峰前后各有一个紧邻的分离的不是异常彻底的杂质峰(限度为均不得过0.15%,其他最大单杂不得过0.10%)。

图1 案例1有关物质专属性效果图

在此不推测有牛人能做出分离达十万八千里的方法,仅以当前分离状态讨论含量方法的开发,即假设当前已是分离到极限的状态了。

包括但不限于有以下几种可能的观点:

‍A:如果杂质A和B任何一个为实际能检出的杂质,直接采用有关物质的分析方法进行含量检测,杂质A和B与主峰的分离必须考虑,缺点就是含量检测时间较长;如果均为未检出,可以考虑重新开发运行时间较短(比如等度洗脱)的含量检测方法,专属性仅考察样品中实际检出的杂质。

B:不论杂质A和B是否实际检出,均要考虑其与主峰的专属性问题,也就是只能采用有关物质的方法进行含量检测,因为等度洗脱或其他方法无法完成杂质A、B与主峰的有效分离。

C:不论杂质A和B是否实际检出,均无需考虑。通过降低样品浓度,或者选择其他波长等手段,达到最大杂质也无法检出的效果,以排除其他色谱峰对主峰的干扰。即使高浓度或特定波长定位时发现杂质与主峰完全重合,也无需担心其对含量检测的干扰。如此一来,可能建立一个等度洗脱5~10min的方法即可完成含量检测,岂不快哉!

当然,如果杂质很大,灵敏度很高,上述方式无法规避其干扰(相信按当前杂质控制水平,大多情况下均能实现有效规避),还是要完成分离,但这也仅限于实际能检出的杂质,对于推测的无检出的理论杂质无需多虑。

案例2:

某4类化药项目,有药典(ChP,EP,USP)参考标准,存在15个杂质,药典收载有关物质检查采用60min梯度方法(图2):主峰前后各有一个紧邻的分离的不是异常彻底的杂质峰(限度为均不得过0.15%,其他最大单杂不得过0.10%)。

含量采用有关物质色谱条件(即60min梯度)及样品浓度,按外标法进行检测。

图2 案例2有关物质专属性效果图

通过方法确认,能够完美重现药典方法。

问题:如果觉的含量采用60min方法检测稍显耗时(当然,有人觉的60min无所谓则不在此讨论范围),在案例1中C观点规避干扰的方法可以实现的情况下,你敢不敢抛弃药典收载的方法,换成一个5~10min的方法?

个人赞成上述案例1中的C观点,对于案例2中的问题:干!

惶论如下:

03专属性定义及要求

干也不能莽干,肯定得考虑一下是否有那么一点理由支持这么干。俗话说,民不与官斗,先看一下官方要求:

1、中国药典《9101 分析方法验证指导原则》

定义:专属性系指在其他成分(如杂质、降解产物、辅料等)可能存在下,采用的分析方法能正确测定出被测物的能力。

要求:鉴别反应、杂质检査和含量测定方法,均应考察其专属性。

在杂质对照品可获得的情况下,对于含量测定,试样中可加人杂质或辅料,考察测定结果是否受干扰,并可与未加杂质或辅料的试样比较测定结果。

在杂质或降解产物不能获得的情况下,可将含有杂质或降解产物的试样进行测定,与另一个经验证的方法或药典方法比较结果。也可强制破坏,以研究可能的降解产物和降解途径对含量测定的影响。含量测定方法应比对两种方法的结果。

如方法专属性不强,应采用一种或多种不同原理的方法予以补充。

2、日本药典

相关描述与中国药典基本一致。

3、美国药典

相关描述与中国药典基本一致。

4、ICH Q2(R1)

相关描述与中国药典基本一致。

但对于中国药典中“如方法专属性不强,应采用一种或多种不同原理的方法予以补充。”(USP中有类似描述),ICH Q2(R1)文中给出了更有指导性的一段文字。

不失真义上原文:In cases where a non-specific assay is used, other supporting analytical procedures should be used to demonstrate overall specificity. For example, where a titration is adopted to assay the drug substance for release, the combination of the assay and a suitable test for impurities can be used.

抛砖引玉一陋译:如果采用了一个非专属的含量检测方法,应采用其他可以支持整体质量控制具有专属性的方法进行补充。比如,采用了容量法进行含量检测用于原料药放行,在质量标准中应同时制订含量检测与杂质检测(杂质检测方法应具专属性)。

04抽丝

从上述官文中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1、 含量检测也是必须要考虑专属性问题的。

2、 质量控制中允许存在非专属性,或者专属性不怎么好的含量检测方法,典型如容量法。

3、 单一的非专属性含量检测用于放行是不能接受的,需辅以杂质检测。

05剥茧

官方指导原则中“如方法专属性不强,应采用一种或多种不同原理的方法予以补充。”到底为何意?该如何理解,进而如何操作?

目前仅ICH Q2(R1)举出一例:容量法测含量,辅以杂质检测。

试问现在有几个质量标准里没有杂质检测这一项?甚至HPLC,GC,MS全上!

那么对于现阶段大多数原料药的生产水平及杂质质控限度,在开发HPLC方法检测含量时,不管杂质峰还是主峰全干成一个峰进行检测,有何不可?

何况那些总杂限度为0.5%、1.0%甚至更低的原料药!

更何况那些总杂实际检出水平在0.1%左右的原料药?

药典其实允许含量检测方法的不专属,毕竟如果含量检测方法专属性那么强,那不就是杂质检测方法了吗?不是不行,就是有点劳民伤财。

06结语

还记得分析方法验证指导原则的开头一句是什么吗?分析方法验证的目的是证明建立的方法适合于相应检测要求,英文是“for its intended purpose”。

那么开发每一个方法的目的是什么呢?这决定了我们的开发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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