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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迁房买卖的方法:回迁房能否买卖

人气:322 ℃/2023-09-17 02:12:53

回迁房是中国拆迁政策背景下产生的时代产物,是指开发商在征收土地时承诺赔偿给拆迁户的房屋。没经历过房屋拆迁的,对回迁房的相关制度并不熟悉,于是看到价格低的回迁房就想要购买。那么回迁房到底能不能进行买卖呢?法律对此有何规定呢?

相关案例

2011年12月3日,王某、陈某夫妻(原告)二人与刘某、李某夫妻(被告)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于2012年10月签订两份补充协议。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村×号楼×单元601室房屋出卖给二原告,该房屋系回迁房,尚无产权证书,价款共计58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58万元,并已实际占有、使用涉诉房屋。现该房屋已经可以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被告拒绝配合原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原告为维护其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约履行合同。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文启律师说法

本案中,涉案房屋为回迁房。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房屋未取得房产证。房屋满足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卖方不配合履行过户义务,买方诉至法院寻求救济。

根据法院判决结果可知,虽然回迁房在买卖时没有房产证明,不具备物权变动的条件,但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买卖双方均应根据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取得产权证明后,卖方应该及时配合买方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文启律师建议

购买回迁房存在一些风险,但并不是说不能买卖。

首先要注意征收的土地性质,如果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这类房屋产权属于村集体,不属于个人,村民个人不能正常买卖或者上市交易。不过还有例外情形,如果村集体选择协议出让集体土地,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土地性质就由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这个时候回迁房可以办理房产证,也可以上市交易。

其次,如果回迁房的土地性质是国有土地,房屋来源是棚户区改造或者是拆迁,此时是可以进行正常买卖的。如果业主已取得房产证,就可以按照二手房屋买卖流程,房屋风险和一般二手房屋买卖差不多,在进行交易时,房产证受房管局监督,《房产证》的回迁房可以正常过户;如果业主手中只有开发商的回迁协议,没有房产证,则房屋不能马上过户,需要等到开发商通知,才能进行过户。回迁协议是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私人商业协议,不具备物权效力。回迁协议签订和房屋实际过户之间存在的时间差,可能使买房合同的如期履约有很大风险,要慎重考虑。

最后,还要另外注意,如果是划拨国有土地上建设的回迁房,因为享受了国家政策的优惠,不含土地转让金,办理房产证时还需补交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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