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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资料有可能交不上去吗?真的是对抗甲方的有效方法吗

人气:466 ℃/2023-12-08 10:26:25

有的施工企业为了对抗建设单位不予验收或不予结算,往往采取不交付竣工资料、不配合竣工备案或者不交付工程等手段。我们认为施工单位的此种做法是十分不可取的,因为根据《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交付竣工资料是施工企业的法定义务,是证明工程自检合格,要求建设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的前提条件。如果施工单位不交付竣工资料,一是不能证明工程已经完工符合竣工验收的条件,二是不具备工程结算的前提条件,三是还可能要向建设单位承担工期违约责任。与其如此,还不如早点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也比无限期拖延下去要好。

目前很多施工企业认为,制作、收集工程资料只是为了工程竣工验收,没有必要配备专门的资料管理人员,而是将资料外包给其他公司帮助制作,这是极其错误的认识。很多施工企业因为技术资料不全导致竣工验收困难,也有很多施工企业因为商务(结算)资料不全而导致在最终结算时十分被动,这都是血的教训。这些看似最不重要的资料,可能在“拖欠工程款”严重的建筑行业里最重要的。国家目前有很多关于解决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好政策,但是很多施工企业和劳务企业却无法利用,原因是什么呢,就是缺少“证据”,也就是缺少这些施工资料,不论施工企业、劳务企业、实际老板想要主张工程款、劳务款或者工人工资,不论该是向劳动监察大队、政府部门、还是向法院起诉,都要有基础性的资料和证据证明基本的事实,如果只是靠嘴说,谁也不敢给大家拍板解决问题。所以,做好施工资料,保留证据很有意义和必要,这些看似最不重要的纸张,有可能是你维护权利的关键,有可能都是白花花的银子。

基于上述理由,施工单位应该积极向建设单位交付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以证明工程已经完工且自检合格,一般建议施工单位采取以下步骤:

第一,配备专业的驻场资料员,随工程进度制作和整理施工资料;

配备资料员,一是能够跟随工程进度,制作并保管所有工程技术资料;二是能够协助预算员制作搜集工程管理资料,尤其是涉及造价变动的资料;三是能够及时制作单证,收发、传递单证;四是能够督促监理及时、准确地制作监理资料;五是能够及时编制竣工资料,交付工程;六是能够保全相关证据,支持纠纷处理。1

第二,随工程进度及时制作、签认、整理、保存施工资料。

施工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施工资料,比如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资料、会议纪要、设计变更单、技术核定单、签证单、工程联系单、工程洽商记录等,另外还有施工日志、监理日志等。作为施工单位,一是要保管好甲方或者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施工技术资料和各种通知,取得甲方或监理工程师的确认,三是对于涉及造价变动的施工内容,要及时制作书面单证向甲方或监理工程师提出价格调整主张,四是要建立施工资料登记、送达制度,确保各种施工资料保存完好,不发生丢失毁损,五是要配备现场资料员,明确其资料管理责任。

第三,善于利用会议纪要来固定施工相关证据,并留存。

施工单位要善于利用监理例会会议纪要来固定施工相关证据,一是自己的主张除了制作提交书面单证,要求甲方或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外,还要在监理例会上当面提出,要求甲方或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外,还要在监理例会上当面提出,争取计入监理例会记录之中,并纳入监理例会会议纪要之内;二是要关注和监督监理例会会议记录或纪要的内容,把自己的工期后延和价格调整主张记录准确,以防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对单证久拖不签、造成丢失时,仍有可靠证据支持。按照国家关于工程监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监理工作记录是一种合法的证据形式,具有最高的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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