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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世纪英国婚姻现实 中世纪至近代早期英格兰婚姻观念的转变

人气:103 ℃/2023-11-17 13:47:41

中世纪“合法婚姻不可解除”原则

中世纪拉丁语文件中没有“离婚”(divorce)这一名称,而是常常称为“废除婚姻”(divortiumavinculomatrimonii),废除的是违背婚姻准则的不合法的婚姻。也就是说,如果一宗婚姻在缔结时是合法的,则永远不能被解除,除非一方死去。

所以,中世纪基督教法律中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离婚”,即解除不想要的婚姻。中世纪英格兰的离婚观念是“不合法婚姻可以废除,合法婚姻不可解除”。自中世纪起,基督教文化逐渐浸染着英格兰的制度,耶稣的教导和《新约》中有关婚姻的态度深刻影响了整个社会。

在《圣经·马太福音》中,耶稣认为:“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结合,两人成为一体……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两个人,乃是一体的了。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开。”由此演变为基督教婚姻观的一条重要原则——“合法婚姻神圣不可解除”。

在漫长的千年中世纪,基督教禁止离婚的观念并非在扎根英格兰土壤的伊始就深入人心,而是在潜移默化中逐渐加强。中世纪早期,在基督教文化还没有占据绝对统治地位时,英格兰世俗社会在婚姻事务上主要遵循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传统,世俗法律一般认可离婚行为

一来,罗马法不禁止离婚。查士丁尼二世(JustinianⅡ)在565年前后规定,双方同意即可离婚,无需特别的理由。因为“罗马人把婚姻看成是绝对的、自由的意愿,没有人能够被合法地强迫去结婚,因而也就不能被强迫去维持不想要的婚姻,尤其是在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

二来,日耳曼法律认为性结合是婚姻的本质,“所以一旦性关系终止,婚姻就可以解除”。直至11世纪教会改革之前,世俗社会中的离婚和再婚现象依然很多,尤其是在国王和贵族身上,“合法婚姻不可解除”原则贯彻得并不十分有力。

12世纪开始,教会对教俗两界婚姻事务的管辖权日益增强。在思想上,婚姻被列为基督教七大“圣事”之一,在法律上,“教会开始演进出各种实体法律分支,包括家庭法”,其中教会婚姻法成为一切婚姻家庭关系必须遵循的准则。

在此背景下,“合法婚姻不可解除”原则开始被严格执行起来,这也是基督教会婚姻思想与世俗社会婚姻习俗最不相容的地方。中世纪教会为何坚持这一原则?主要原因是维护和贯彻基督教所主张的禁欲主义和婚姻圣事论

在基督教神学家奥古斯丁(Augustine)看来,性行为是肮脏不圣洁的,是人无法驾驭的邪恶。教徒要想得到神的恩宠进入上帝之城,就必须尽量保持贞洁,保持独身不婚。在调和禁欲主义与人类合理欲望的过程中,基督教会能够做出的让步仅限于认可结婚,绝不能再允许离婚。

因为离婚就会产生再婚的想法,由此会带来性活动的增加,“是一种宗教犯罪,是人在性欲面前的彻底堕落”。圣保罗(St.Paul)则把夫妻关系提高到基督与教会关系的高度,发展出婚姻圣事论。

丈夫和妻子的结合象征着基督与教会的结合,丈夫要一生爱护妻子,妻子当一世服从丈夫,二者不能分离。于是,教会人为地为离婚设置重重障碍,从把婚姻列为圣事以遏制离婚念头的产生,到严格限制离婚理由,再到实施忏悔、流放监禁乃至开除教籍等惩戒手段

总之,根本意图就是想提高离婚的难度,最好是在人们的头脑中消除离婚的想法,以达到基督教所倡导的禁欲主义。

宗教改革加速婚姻世俗化趋势

16世纪是欧洲大陆和英格兰封建社会的重要转折时期。宗教改革进一步冲击了神学禁欲主义,主张以人性反对神性。欧洲大陆的宗教改革产生了以路德派和加尔文派为代表的许多新教派,同期英格兰也开始了亨利八世自上而下的宗教改革,成立了英国国教。

内部和外部因素共同加快了英格兰宗教世俗化的进程。宗教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便是婚姻问题,新教思想削弱了中世纪婚姻被赋予的浓重宗教色彩,促使英格兰人婚姻观念的世俗化趋势不断增强

中世纪早期,基督教会用教义制定了夫妻之间的行为准则,“不是世俗国家,而是教会规定婚姻在什么时候是有效的,必须怎样缔结等等”。这样一来,教会使婚姻的宗教性空前提高,超越了受合约约束的性质。

原本取决于夫妻双方意见的婚姻上升为一种圣事。而马丁·路德(MartinLuther)反对“婚姻圣事说”,把婚姻看作一桩“凡间的事”,认为“运用婚姻和离婚法来规范婚姻是政府的责任”

许多宗教改革家也强调,尽管婚姻是由上帝缔结的,但它基本属于民事契约,其司法权只有移交给世俗当局才是合理的。于是,“世俗政府是在16世纪,尤其是在教会的压力下,才关注管理婚姻生活和家庭生活”。

可以说,很大程度上正是宗教改革的力量促使世俗政府敢于在婚姻领域迈出与教会对抗的第一步。宗教改革家不仅能够开新局一般地让世俗政府成为宗教世俗化的主要推手,而且巧妙地改造了传统宗教教义,赋予其世俗化的新内涵。

在婚姻被奉为宗教圣事的时期,结婚目的是规范性行为和传宗接代。但是到了宗教改革时期,传宗接代的宗教目的也被世俗化。17、18世纪,传宗接代不仅仅是天经地义的结婚原因,还越来越广泛地被看作是允许离婚的理由

持此观点的人士指出,离婚不应该太难,因为这将阻碍人口增长。从这个角度看,离婚可以使婚姻不幸的夫妻摆脱束缚,重新结婚生育。既有利于实现基督教婚姻所提倡的繁衍后代的目的,也为在18世纪建立起强大的民族国家奠定人口红利基础。

宗教改革推动社会的世俗化,婚姻制度的世俗化则是从结婚制度开始的。1549年英格兰颁布了准许神职人员结婚的法令,响应了路德的思想主张。两个世纪后诞生了首部由议会这一世俗机构颁布的婚姻法——1753《哈德威克婚姻法》(LordHardwicke’sMarriageActof1753),规定把法律的执行权由教会法院转向世俗法院。

这个革命性的变革标志着世俗机构对婚姻的控制权进一步扩大。正如斯通所说,以1753年婚姻法为开端,婚姻事务控制逐渐世俗化,并慢慢打开一条通向离婚自由化的道路。与结婚的世俗化相比,离婚制度的世俗化相对滞后,这是由于离婚法改革障碍重重造成的,不过世俗化对离婚观念的影响仍在缓慢渗透。

菲利普斯说道:“任何时期世俗和宗教的天平总是明显倒向世俗一边”,尽管在笔者看来这一结论未免有些绝对,但就近代早期英格兰而言,离婚观念演变的天平偏向世俗一边是毋庸置疑的。

1600年以前,婚姻政策主要是神学上争论的问题,1800年之后,与离婚相关的法律和改革基本以世俗标准为参考。究其原因,一是源于宗教改革对婚姻思想的解放,城市化和工业化对家庭经济模式的改变,因为二者使得17世纪英格兰人在道德、社会或个人主义标准等方面产生了新的认识。

二是亨利八世结合个人经历对婚姻和离婚法的干预,更加直接地推动了离婚的世俗化进程,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离婚限制。离婚观念趋于世俗化的同时,司法层面的离婚管辖权也表现出明显的世俗化特征。

从法律角度看,婚姻不再被教会法院的法规所左右,而被纳入民事法的范畴,宗教在缔结、维护和解除婚姻等方面的影响越来越弱。1550年,亨利八世成立的委员会提出《论教规改革》的报告,内容包含建立离婚法。尽管有关离婚法的建议最终被否定,但是该报告被提交到议会进行讨论。

“议会讨论”几个字也许并不起眼,但却蕴含着世俗领域在16世纪逐渐参与婚姻事务的历史趋势,传递出世俗化在增强的倾向。随着17世纪40年代英国内战的爆发,“战争的动荡不可避免地使许多家庭破裂和解散,教会法院不再发挥作用”。

教会权威正在下降,离婚管辖权开始从教会法院向世俗法院转移。1653年,议会通过了一项使婚姻成为世俗契约的短期法律,并就允许无辜一方在对方通奸的情况下离婚和再婚的条款进行了辩论。

由此可见,世俗的立法和司法机构在离婚事务中正产生越来越大的作用,凡此种种足以说明离婚制度正在经历世俗化。最后,近代早期英格兰婚姻领域的世俗化还表现为“离婚私人化”。在意识形态上,政治、社会、法律的理论逐渐摆脱了神学标准,人们对神职人员、圣经和神学的权威态度越来越冷淡。

“早期的宗教意识形态和教会制度使婚姻关系成为公共规范的问题,这一现象在18世纪趋弱,婚姻破裂更像是一个私人悲剧”。以通奸现象为例,在中世纪被普遍认为首先是对上帝的犯罪、对整个社会的威胁,其次才是对家庭和婚姻的破坏。

也就是说,通奸行为在中世纪被上升到公共领域。随着世俗化的推进,通奸虽然仍被认为是有罪的,但它逐渐退出公共领域,被看作只是有悖于文明规范的私人行为。总之,整个社会趋向于从更加世俗的角度来看待离婚这件事。

婚姻制度世俗化和离婚私人化的结果是,离婚的理论和规定正在挣脱被宗教改革撬松了的神学枷锁。为17世纪至1857年间英格兰离婚制度的变革创造了思想条件。

婚姻个人主义的萌发

婚姻个人主义如何影响英格兰的离婚现象?可以从婚姻观念的变化当中寻找答案。在情感领域的个人主义发展之前,父权夫权思想和群体规范在婚姻事务上起到决定性作用。经过17世纪清教运动和世俗化的广泛洗礼后,一种更多个人主义和功利主义,重视情感轻视传统的倾向逐渐在英格兰人的思想中萌发

17世纪后英格兰年轻一代实现经济独立从而适度摆脱父权压力,这是婚姻个人主义萌发的基础。16世纪初的子女像牛一样被买卖并不稀奇,且没有人认为婚事中的两个人有任何权利抱怨。

16世纪末的状况仍然是“几乎所有小孩都被出身制约,且经济孤弱到父母为他们安排的婚姻不敢违抗的程度”。可见,经济尚未独立的现状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17世纪前英格兰年轻人与父权制决裂的勇气

所以,子女经济独立之时便是父权制崩塌的前夜。17世纪以后,旧的封建体系彻底废除,人们主要遵循资本主义的生产生活方式,财富成为权力之源。正如麦克法兰(AlanMacfarlane)所言,“英格兰个人主义的中心表征之一是社会流动性极大,而流动的基础是财富。”

财富积累促进社会流动,年轻一代也因此更有可能实现经济独立,彰显个人主义,从而摆脱父权制的束缚。此外,夫妻之爱也在17世纪末18世纪初日益受到重视。“夫妻之爱的上升,与亲属影响的衰退是相互加强的趋势,爱的上升有助于让夫妻在精神上和他们的父母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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