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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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民事判决书范例,下面是小编为你收集整理的,希望对你有帮助!法律文书是司法机关及非诉机关、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诉讼或非诉活动,依据事实,适用法律、法规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分享。一[199×]×民二终...

法律文书是司法机关及非诉机关、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诉讼或非诉活动,依据事实,适用法律、法规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分享。

[199×]×民二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男,19××年×月×日生,汉族,××县大杨家乡上王庄村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县大杨家乡上王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村民委员会主任。

上诉人李××因承包土地、果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199×]×经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级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承包被上诉人土地、果园,应按合同约定交纳承包金,上诉人拖欠是错误的,应承担违约责任。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其1990年下半年工资,查无实据,且已过诉讼时效。据此判决上诉人付给被上诉人土地、果园承包金含特产税、粮油差价款2276?01元,违约金891元,共计3167?01元。

李××上诉称,被上诉上应支付其1960年下半年的工资可与本案合并审理,应从总欠款中扣除其工资款。

被上诉人辩称,关于上诉人的请求,一是没账可查,二是当时村委已作过处理,故上诉人以此为由拖欠承包金是错误的。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自1988年承包被上诉人土地52亩、果园11亩果树38棵。1998年应上缴土地承包金80元,果园承包金338元,已交174元,另欠粮油差价款28元,共欠444?26元;应上缴土地承包金80元,果园承包金338元;苹果特产税160元,已交36?22元,共欠541?78元;1990年应上缴土地承包金80元,果园承包金338元,苹果特产税160元,另欠粮油差价款137?44元,已交43?47元,共欠671?97元;1991年应上缴土地承包金80元,果园承包金1000元,已交60元,尚欠618元。以上上诉人共欠被上诉人2279?01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承包被上诉人土地、果园应按约定缴纳承包金,无故拖欠应承担违约责任。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其1960年下半年工资,查无实据,且已过诉讼时效,上诉无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66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199×年×月×日

书记员:××

×××人民法院

19×××民监字第×号

申诉人原上诉人:苏××,男,39岁,汉族,××省××县人,××光电技术研究所干部,住本市××区××路24号。

被申诉人原上诉人:肖××,女,40岁,汉族,××省××市人,××××院设计所工人,住本市××区××胡同三号。

委托代理人:杨××肖××之夫,40岁,汉族,××市人,××市政法干校司机,住址同上。

申诉人苏××因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19××中民字第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对此案进行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再审查明:

19××年1月,苏××经汪××介绍与马××相识。19××年1月20日马××以借贷方式向苏××诈骗人民币5000元,苏××发现受骗后,于当天找马××追回2500元,所余2500元在苏××紧追的情况下,由马××找肖××出面作保,并写了借条:“马××借到苏××现金2500元整由借方提出利息为百分之三十,本利全部于19××年1月31日以前归还。如借款人马××逾期不能归还时,则由中保人肖××偿还2500元整。”马××于19××年2月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19××年2月,苏××诉至原审人民法院以马××向自己借款2500元,逾期不还为由,要求肖××偿还,肖××提出自己也是受骗作保,不同意偿还借款2500元。原审法院判决,肖××偿还苏××借款2500元整,自19××年12月起,每月给苏××人民币500元整。判决后,苏××以不同意每月付人民币500元偿还方式为由;肖××以自己是受骗作保,不应负偿还债务的责任为由,均上诉至本院。二审认为,苏××以高利贷款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不应受法律保护,于19××年9月30日以19××中民字第6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市××区人民法院19××西民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苏××之诉讼请求。终审判决后,苏××以二审判决认定自己以高利贷款不符合事实,肖××仍应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本院再审认为:马××以借贷方式进行诈骗犯罪,已受到国家法律制裁。苏××与马××、中保人肖××之间不是正当的民事借贷关系、原判认定苏××以高利贷款,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苏××受骗借款,肖××受骗作保都应从此事中吸取教训。苏××要求肖××偿还借款,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承苏××与马××的借款关系,让肖××负连带偿还责任,二审判决认定苏××高利贷款均属不当,应予撤销。据此,本院改判如下:

一、撤销××市××区人民法院19×××民字第336号民事判决和本院19×××民字第6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苏×的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 审判员:李×× 代理审判员:郝×× ××××年×月×日 书记员:董××

××省××市××区人民法院

[2000]港经初字第××号

原告:梁跃芳,女,52岁,汉族,原×××市新雅楼酒家承包人总经理,住×××市建筑设计院宿舍。

委托代理人:王鸿,×××市新浦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其付,×××市新浦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新雅楼酒家董事会,地址在本市连云区墟沟镇海棠路54号。

法定代表人:罗祖耀,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跃芳与被告×××市新雅楼酒家董事会承包合同纠纷,愿意通过内部协调解决,要求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2条和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0元及其他诉讼费2200元,共计4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2000年×月××日 书记员:××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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