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扶贫基金会。英文译名China Foundation for Poverty Alleviation,缩写CFPA。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扶持贫困社区和人口改善生产条件、生活条件、健康条件并提高其素质和能力,实现脱贫致富和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来源于有关组织与企业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西里36号南楼四、五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接受海内外热心支持中国扶贫事业的政府、组织、团体、企业和个人提供的资金、物资捐赠及技术援助;
二按照合法、自愿、有效的原则,开展各种扶贫济困活动,通过各种渠道,募集扶贫资金、物资等;
三资助中国贫困社区进行必要的教育、卫生、环境和文化建设;
四扶持贫困家庭和人口改善其生产条件和生活条件,促进其素质和能力提高,以达脱贫致富之目的;
五对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进行紧急救援,减轻灾民的疾苦,实施灾后重建;
六促进中国贫困地区与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以及海外的联系、交流与培训,为贫困地区的开发储备人才;
七为一切关怀、支持和热心中国扶贫事业的海内外政府、组织、团体、企业和个人开展的消除贫困等公益活动提供优良的咨询、代管和服务等扶贫合作;
八积极参与公共事务,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为推进社会公共事务问责制度的建设而努力;
九本基金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人民币帐户和外汇帐户,实行独立核算。按照科学、合法、公开的原则对基金的募集和使用进行管理。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不少于5名,不多于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心于中国扶贫事业的知名人士;
二对中国扶贫事业有重要贡献者;
三本基金会主要捐助人;
四公益扶贫领域的专家学者。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基金会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基金会举办的活动的权利;
三对基金会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
四遵守本基金会章程,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五热心和支持本基金会的工作;
六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