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实施办法

人气:332 ℃/2022-08-23 11:40:08
【导读】 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实施办法,下面是小编为你收集整理的,希望对你有帮助!为进一步理顺县乡财政分配管理关系,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按照公共财政管理和当前国家积极财政政策要求,在全面总结以往县对乡镇财政体制执行经验的基础上,特制定新一轮乡镇财政管理体制。一、指导思想以...

为进一步理顺县乡财政分配管理关系,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按照公共财政管理和当前国家积极财政政策要求,在全面总结以往县对乡镇财政体制执行经验的基础上,特制定新一轮乡镇财政管理体制。

一、指导思想

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本着有利于调动乡镇发展经济的积极性、有利于确保乡镇履行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责财力需要、有利于县乡统筹协调发展的“三个有利于”的总体要求,围绕做大经济总量、做优经济结构、做实财政收入、做强可用财力的“四做”工作思路,全面推进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鼓励乡镇大力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税源,壮大财政实力,逐步形成自我发展的机制,推动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发展原则。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积极培植财源税源,促进乡镇经济工作上台阶、上水平,实现乡镇经济和社会事业的科学协调发展。

(二)财力和事权相匹配原则。从有利于乡镇政权建设和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出发,合理界定县乡收支范围,实现财力和事权相对称,确保乡镇有相对稳定的财力来履行职能。

(三)保障运转原则。对乡镇行政、计生、农林水等人员基本工资和确保基本运转经费核定支出基数,由县财政每年列入支出预算,计入乡镇支出基数;对乡镇教育、卫生人员及民政等经费支出直接列入县级财政支出预算,以保障基层政权正常运转。

(四)统筹兼顾原则。在激励乡镇经济发展,保障乡镇正常运转的同时,充分发挥财政宏观调控职能,做到县乡两级财力合理分配,实现县域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三、主要内容

本轮财政体制的核心内容是:“划定范围、核定基数、目标管理、增长奖励、超收分成、短收弥补”。

(一)划定范围

1、收入范围

按照“分税制”确定的级次,划定乡镇财政收入范围:

(1)税收收入: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100%部分;企业所得税40%部分;个人所得税20%部分;资源税、房产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五税60%部分;契税、耕地占用税的100%部分;随上述税收入库的滞纳金、罚款收入的100%部分。

(2)预算内非税收入:纳入预算内管理非税收入80%部分,其中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地方实得部分。

体制执行中,如上级出现收入项目增减、收入级次及分成比例调整,一律按上级规定的口径划分收入。

2、支出范围

按照现行一级政府一级财政和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要求,乡镇财政支出范围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教育支出、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社会保障支出、医疗卫生支出、农林水事务支出、其他支出等。列入县对乡镇固定支出基数范围的是:

(1)人员经费。乡镇行政、计生、农林水在职人员基本工资;行政、计生离退休人员基本离退休费、护理费;行政、计生人员遗属补助;其他县财政供给的基本工资等。

(2)居委会、农场补助。未享受省转移支付资金补助的居委会按每个3万元进行补助;国有农场参照缓解乡村困难补助标准,总场按每个10万元补助,分场按每个4.5万元补助。

(二)核定基数

1、财力基数

按照县乡收入范围及收入级次,分别以至乡镇收入测算的乡镇财力,剔除调度收入财力和乡镇归属招商引资企业纳税奖励(全口径奖励额)后的实际财力,按三年平均财力核定固定上划财力基数,体制执行期内财力基数一定不变。

招商引资企业纳税奖励以县政府统一兑现的奖励额为依据。

2、支出基数

以体制划定的县对乡镇支出供给范围及标准测算县级支出数,作为体制执行期内县对乡镇的支出基数,每年列入县级财政支出预算。支出基数一经确定,原则上只对增减人员作支出相应变动。

3、不列入乡镇固定支出基数的支出。县财政直接安排的不列入乡镇支出基数范围有:乡镇教育、卫生人员工资及补贴;缓解乡镇困难的转移支付资金按税改前每乡镇10万元进行补助,撤并乡镇补助资金补给并入的乡镇;缓解村级困难转移支付资金按税改前每村1万元进行补助,撤并村的补助资金补给并入的村;免征农业税和取消农业税附加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按税改时实际分配数进行分配拨付,对不足4.5万元由省财政补足4.5万元的按新标准拨付;税改时乡镇退耕还林、教育等转移支付资金。体制执行期上级财政新增乡村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县财政将按标准分解落实到乡村。

民政五保户供养金、农民定期定抚伤残怃恤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退伍军人安置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金等社会事务,除上级补助资金外,不足部分及地方配套部分实行县乡各50%负担。

(三)目标管理

为激励乡镇做大财政总量,增强乡镇财政实力,对乡镇每年财力基数完成情况进行目标考核。乡镇完成财力基数,县财政对其行政在职、离退休人员津贴补贴给予全额补助;未完成财力基数,县财政按完成比例补助,不足的津贴补贴由乡镇自行解决。

(四)增长奖励

为鼓励乡镇加快经济发展,促进财政增收的积极性,县财政设立财政收入上台阶奖、增幅奖和贡献奖。

1、收入上台阶奖励:乡镇财政收入新上1000万元台阶给予5万元奖励;新上3000万元台阶给予10万元奖励;新上5000万元台阶给予15万元奖励;新上8000万元台阶给予20万元奖励;新上1亿元台阶给予30万元奖励;超过1亿元,每增5000万元给予30万元奖励。

2、收入增幅奖励:对乡镇财政收入增幅前3名进行奖励,其中:增幅第一名给予奖励15万元,增幅第二名给予奖励10万元,增幅第三名给予奖励5万元。

3、收入贡献奖励:对新引进单个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一年期纳税在万元以上(含万元)的,按每个企业30万元的标准一次性奖励给乡镇。对引进财力归属县本级重点企业的乡镇(单位),按一年期缴纳税收地方实际所得财力给予20%一次性奖励。

(五)超收分成

乡镇当年实际完成的财政全口径收入(不含调度收入),按收入级次测算乡镇地方财力,剔除上划县级财力基数及招商引资企业的纳税奖励后作为超收财力,对超收财力县乡财政实行五五分成。企业纳税奖励依据每年县政府确定的奖励额为准。

(六)短收弥补

乡镇当年实际完成地方财力不足弥补财力基数和招商引资企业奖励的部分,县财政从乡镇预算支出经费或预算外资金扣减用以弥补。

四、税收归属的具体规定

(一)按行政区域划分收入范围。凡经营主体在各乡镇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含已明确归属县本级的和招商引资协议约定归属的部分),其产生的税收按属地原则归属。

(二)现有及今后新增的招商引资企业税收收入。按照“异地经营、划拨税收”的原则和招商引资协议确定税收归属。现有企业按有关协议保持归属,如企业发生协议变更依据变更协议划定归属,但对乡镇财力基数不作调整。新增招商引资企业,属乡镇引进的企业税收归属乡镇;属县直单位与乡镇共同引进的财力归属县本级。

(三)招商引资工业企业税收。招商引资工业企业,其建筑安装税收、转让不动产税收按属地原则归属,生产经营性税收划归引资主体。

(四)新增招商引资第三产业税收。现有第三产业企业,按已确定的归属不变(发生变更除外),新增招商引资第三产业企业,若同时符合“县外资金、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县内外合资的,县外资金必须占51%以上)、年纳税额达100万元以上”三个条件,可依据招商引资协议确定归属,否则一律按属地原则归属。物流企业依据有关协议确定税收归属。

(五)县直企业改制后税收。县直企业改制后,无论是通过县直单位还是乡镇引资改制的,税收收入归属县本级。

(六)县城规划区契税。县城规划区内(不含工业园区内)二手土地和二手房转让征收的契税,按属地原则归属所在地乡镇。

(七)重点工程税收。凡由县本级出资为主、争取上级资金、融资实施的重点工程,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税收划给当地乡镇,财力一律归属县本级。以乡镇为主争取上级资金实施的投资项目,税收及财力归属乡镇。零星建筑安装工程税收按属地原则进行归属。

(八)土地及房地产税收。凡在县城范围及规划区内国有土地拍卖税收归属县本级;县城范围及规划区内进行房地产开发税收收入归属地乡镇,财力一律划归县本级。

(九)城区无法明确归属的零星开票税收。按确定的固定税收和财力进行划给。

(十)土地使用税。按照基础设施建设“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工业园区及县城规划区内民营企业或经营性单位缴纳的土地使用税,财力归属县本级。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及不动产转让税归属县本级。

(十一)新增政策性退税和出口退税。乡镇招商引资企业发生政策性退税和出口退税业务变化,免抵调收入相应划给乡镇,但对财力基数一律不作调整。

(十二)其他税收。非一般纳税人或代加工企业通过其他企业开票交纳的税收,一律需经代开票企业所属乡镇书面同意后方可划拨,否则,“代开票”税收划归代开票企业所属乡镇。

五、预算外资金管理

(一)土地收入。对乡镇国有土地出让收入按政策规定计提相关规费后全额返还,对其他土地收入按收入总额的80%返还。

(二)专项收入。依据国家相关规定,乡镇代收、县级集中管理的专项收入,按收入总额的80%返还。

六、体制的执行措施

乡镇财政管理体制一经实施,各乡镇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体制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收支预算执行,强化财政预算管理,加大财政监督力度,提高财政运行效益和工作水平,确保实现体制运行的预期目标。

七、街道参照本办法执行

八、本体制自1月1日执行,执行期定为三年,凡以前体制、文件、纪要与本实施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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