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具有什么样的意义

人气:192 ℃/2024-03-22 12:33:13
【导读】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具有什么样的意义,下面是小编为你收集整理的,希望对你有帮助!在我国,安全是生产是所有生产机构需要执行的一项法律,而安全生产法的实施,也有一定的意义。以下是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意义,希望能帮到你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意义1.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

在我国,安全是生产是所有生产机构需要执行的一项法律,而安全生产法的实施,也有一定的意义。以下是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意义,希望能帮到你们。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意义

1.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提供法律保障

我国的安全生产法规是以搞好安全生产、工业卫生、保障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为目的的。它从管理上规定了人们的安全行为规范,也从生产技术上、设备上规定实现安全生产和保障职工安全健康所需的物质条件。多年安全生产工作实践表明,切实维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合法权益,也是按照科学办事,尊重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生产规律,尊重群众,保证劳动者得到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劳动条件。

2.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制化管理

安全生产法规是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化管理的章程,很多重要的安全生产法规都明确规定了各个方面加强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推动了各级领导特别是企业领导对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视,把这项工作摆上领导和管理的议事日程。

3.指导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规反映了保护生产正常进行、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所必须遵循的客观规律,对企业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由于它是一种法律规范,具有法律约束力,要求人人都要遵守,这样,它对整个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具有用国家强制力推行的作用。

4.推进生产力的提高,保证企业效益的实现和国家经济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安全生产是企业十分关切,关系到他们切身利益的大事,通过安全生产立法,使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有了保障,职工能够在符合安全健康要求的条件下从事劳动生产,这样必然会激发他们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促使劳动生产率的大大提高。同时,安全生产技术法规和标准的遵守和执行,必然提高生产过程的安全性,使生产的效率等到保障和提高,从而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效益。

安全生产事故行政的处罚程序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如下: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其中对煤矿进行安全监察,必须出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作的煤矿安全监察员证。

第十四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

一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二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

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1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一能够修理、更换的,责令予以修理、更换;不能修理、更换的,不准使用;

二依法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现场处理措施;

三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经核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设备、设施、器材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解除查封或者扣押。

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48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行隐患排除治理的,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应当在进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时,于限期届满前10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

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十八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采纳。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九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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